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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y2047020

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政策之适用

卓子琦
湖南师范大学
引用
刑事和解(Victim-Offender Mediation)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舶来品,与国际社会比较起步较晚。而未成年人犯罪中引入刑事和解制度,是国际社会普遍认同的司法制度,这是因为未成年人犯罪在刑事司法中的特殊特征,才有了刑事和解这种“恢复性司法”制度。本文从刑事和解的内涵、现状入手,较为全面地分析了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的各国现状及取得的成效,考察了我国对适用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政策的可行性、必要性,提出了就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的基本设想。   笔者主要研究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政策适用的现状,以及在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探讨在现阶段国情、世情背景下,就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政策适用的原则、条件以及监督,在立法和司法中更好的完善,以便确实贯彻落实关于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宽严相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处理原则。

未成年人;刑事和解;政策适用

湖南师范大学

硕士

法学

印仕柏

2011

中文

D925.2

34

2012-05-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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