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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Y1936728

残疾人婚姻行为的特征及影响因素的社会学分析——以T村为例

唐晓娟
山东大学
引用
福利经济学家黄有光把婚姻家庭、宗教信仰和成就地位视为影响一个人快乐的三个主要因素,主要是因为婚姻对人类的功效是非常巨大的,主要包括情爱满足、维护心理安全、形成家庭组织并产生家庭分工、以及扩大亲缘纽带等方面的效用。中国人自古以来就把家庭看得很重,而婚姻形成家庭共同体的重要形式,自古就有“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由此可以发现婚姻的一个重要职能便是扩展亲缘联系、延续后代。而作为社会上一直被边缘化了的一群人——残疾者,婚姻、家庭同样对他们有着深远的意义,对于特殊的他们来说,社会经济地位的底层化、身心的缺失性以及社会资本的相对匮乏使得婚姻、家庭的效用甚至比健全人更大。对他们大多数来说,家庭或许就是他们的整个世界。   本研究缘起身边的一位朋友的亲身经历和感受,他的婚姻生活现状引发兴趣和研究思路。残疾者在恋爱和结婚过程中,受到自身客观身心状况的局限,其所生活的周围社会环境和社会成员的态度及行为反应都会对其行为的发生和发展产生重要影响。本研究运用韦伯解释社会学中的社会行动相关理论,采用访谈法收集相应资料,以一种质性研究的方法建构出一幅残疾人现在的婚姻行为的图景,即描述出残疾人现在的婚姻行为存在怎样的特征表现,并进一步试图解释出现这种行动特征的影响因素。   通过研究发现在婚姻行为中,残疾者表现出既渴望又害怕的矛盾心理,对于能够走进婚姻家庭的残疾者来说,以轻度肢体残疾或言语听力残疾为主,精神或智力等重度残疾行为的发生概率低;残疾者在婚姻行为中的自主性低,多数是父母做主、亲戚撮合,呈现双残或贫困家庭组合的尴尬局面;受传统孝文化影响,多数残疾者家庭愿意或已经哺育后代。   是什么因素导致这种婚姻行为特征的呢?在研究过程总结出对于这种婚姻现状的影响因素主要集中在残疾者自我弱化和残疾者被他人弱化两个方面。自我弱化因素包括残疾者对自我形象的弱化、对弱者地位的认同及接受以及持有的所谓的“合乎逻辑”的婚恋观,而自我被弱化主要表现为社会成员在意识形态和实际行动中对残疾者的生存意义的否定,甚至是对其人格尊严的否定。作为社会人,残疾者的婚姻行为也并非是简单的个体选择,外界环境的影响和周围人群的反应会无形地强化着残疾者的自卑、无能、弱势姿态,使得他们的行为呈现出和普通人不一样的状况。  

残疾人;婚姻行为;社会行动;社会学分析

山东大学

硕士

社会学

葛忠明

2011

中文

C913.69

54

2011-10-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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