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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y1912140

论废止嫖宿幼女罪

陆霞
湖南师范大学
引用
嫖宿幼女罪在理论上存在众多缺陷,违背了保护幼女的公共政策,违背了刑法的公正价值追求,违反了刑法的基本原则,从犯罪构成上来讲,嫖宿幼女罪与奸淫幼女罪型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客观要件完全或部分重叠,客观上承认了幼女具有性自主权,与民法规定相矛盾,与保护幼女权益的立法目的相背离。这一系列的缺陷导致该罪名在实践中遭遇重重困境,在放纵部分犯罪分子的同时对幼女进行二次伤害,造成了与该罪名的设立背道而驰的法律效果及社会效果。立法选择将嫖宿幼女罪与奸淫幼女型强奸罪并立,这一选择从人权保障原则来讲也许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因其最终减轻了处罚嫖宿幼女行为的威慑力,使幼女的身心健康面临更加严峻的挑战,使保护幼女权益日益艰难。因此,应从立法上取消嫖宿幼女罪,将其中的自然性交行为归入奸淫幼女罪;将其中的猥亵行为归入猥亵儿童罪。

嫖宿幼女罪;理论缺陷;立法完善;幼女保护;刑法原则

湖南师范大学

硕士

法学

刘健

2011

中文

D924

42

2011-10-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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