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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y1904967

唐代女性继承制度研究

槽曦
华东师范大学
引用
唐代继承制度较前代更完善,其中唐代女性在经济上具有相对独立性,对于家庭财产也在特定情况下具有部分支配权,唐代法律和民间习惯都承认和保护女性正当的继承权益,而就唐代女性而言,不同身份不同情况下的女性继承权益又不相同。   唐代继承包括身份性继承与财产继承,身份性继承又包括宗祧继承、爵位继承与食封继承。唐代一般女性所能继承到的仅仅是作为家庭财产的部分,通过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实现。唐代在室女的财产继承主要是依托作为自己嫁妆的家庭财产部分而存在的,同时,这一部分财产的多少又依户绝与非户绝情况而各不相同。对出嫁女而言,她在娘家的继承权就仅限于出嫁时所获得的妆奁,在夫家的继承则主要限于夫亡时的场合。此外,被继承人对于继承人的遗嘱也非常重要,女性通过遗嘱所获得的继承权益之大小,往往取决于被继承人对她的喜好程度。本文所谓唐代特殊身份的女性主要指妾和皇室女性、贵族命妇,前者的权益较一般女性更没有保障,其继承权益主要体现在被继承人的遗嘱上。后两种身份的女性属于唐代上层,她们在一般女性所能取得的财产继承之外,还拥有某种身份性继承权益。  

唐代女性;继承制度;身份性继承;财产继承

华东师范大学

硕士

中国古代史

牟发松

2011

中文

D929.42

69

2011-09-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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