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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y1871493

董事对第三人侵权责任研究

刘畅
天津商业大学
引用
随着公司力量的不断壮大,其影响力也逐步扩大。公司作为法人是由自然人组成的民事主体,公司的意志在一定程度上也是自然人的意志,董事作为公司的管理者,公司的各项决策往往来源于董事个人的意志,故而董事在其中的作用不容小觑。当今世界部分国家不约而同的在赋予了董事更多权力的同时要求其承担更多的责任。这种责任不仅仅是作为公司的代表人所承担的责任,还包括董事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对第三人单独承担的侵权责任。本文意将董事对第三人侵权体系化,借鉴两大法系其他国家及地区的相关立法及学说,从董事对第三人侵权责任的主体要件、行为要件、主观要件及结果要件四个方面,初步构建了董事对第三人的侵权责任体系,以期达到规制董事职务行为及完善对债权人的保护的目的,实现公司治理水平的提高。同时,本文考虑到董事作为具有专业经营及管理的人才,在面对复杂的商场局势时往往需要更快更准的决策以实现公司的利益,为了防止董事责任过重而束缚董事的决策力及执行力,又探讨了对董事责任的限制,意将进一步扩大我国董事责任保险的适用范围。

董事;第三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职务行为;适用范围

天津商业大学

硕士

民商法学

孙学亮

2011

中文

D922.291.91

43

2011-08-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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