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公司高管信托责任制度的构建研究
国有资产信托的财产是国家代表全体人民所有的国有财产。国有公司高管受国有公司委托,掌握着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权,而国有资产要想在资本运营中实现保值增值,与国有公司高管的个人能力与自身素质密不可分。
过去的理论,强调国有公司高管与国有公司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而本文将信托理论引入国有资产的管理中,目的是为了赋予高管更高层次的义务--谨慎义务与忠实义务。但由于高管道德风险及内部人控制问题的存在,导致国有公司高管不惜损害国家利益。为了个人利益滥用职权,违反信托义务侵吞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因此,国有公司高管信托责任的追究与承担显得尤其重要,本文将股东派生诉讼和公益诉讼引入到国有公司高管信托责任追究机制当中,促使高管信托责任得到有效的承担。同时,对高管的选任制度进行革新,将有利于实现政企分离,使高管的行为得到有效的监督和控制。
西南科技大学
硕士
经济法
王建平
2010
中文
D922.291.91;D924.33
2011-06-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