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专题

<
DOI:10.7666/d.y1684549

宋代州制研究

蒋文轩
湖南师范大学
引用
作为地方政权机构之一的“州”,在春秋战国之际就已产生,经过不同朝代的实践,这一地方政权机构从其内部而言,其等第的划分、其职官的设置,各朝各代为了统治的需要,在继承中又有创新。宋代亦如此,对于州这一级地方政权机构,宋代对其设置,职官的职能,州与中央各部,州与路级政权机构及州与县级政权机构等的关系方面,宋代都在继承前代的基础上又有自己的独到之处。首先,在州的等第方面,只有宋代将其各州的等第划分的非常细,并且有两种划分标准。宋代将各州按其政治、军事地位、各州的人口多寡、经济实力等方面的情况划分为八个等级,与此同时宋代又继承前代的“节度体系”的划分方法,确立了自己的“节度体系”标准,这是符合宋的统治需要的。宋代州级政权机构的各职官设置显得较复杂,但复杂中也有规律并显示出层级性。其职官的第一层级是知州,一州之事无论大小,也不管是政治还是经济,军事还是司法及各种社会事物,都由知州主管。第二个层级是通判,通判被称为监郡,它的主要职责就是监察知州及属下各级官员,同时主管财政。在管理财政方面,通判的作用相当重要。一方面通判要负责地方上财政的收入与支出,另一方面要负责财物的上交,在财物的管理上通判也负主要责任。第三个层级是幕职官与诸曹官,他们分工协作共同辅佐知州、通判,负责各个方面的具体政务。正是这些幕职官与诸曹官的努力,使得中央的政策法规,州本身的各种政务才落到实处,保证了政令的实施与执行。第四个层级是公吏,这些公吏从事州级政权机构中各层次、各个方面的种种细务,也是由于公吏所处地位的特殊性,他们在为政府工作的同时又给社会带来了不少负面影响。他们往往利用自身地位的特殊性及工作之便,或滥用法律,鱼肉百姓。或利用工作之便,侵占公物。或凭借对业务的熟悉,要挟长官,作威作福。州作为地方的一级政权机构,它与其上级中央各部及路级政权机构为实现地方管理而发生了种种业务联系。就中央而言,州与吏部、刑部、户部、礼部、枢密院等主要机构之间存在广泛的业务联系。州级官员从知州到幕职官,其选拨、拟注、资任、迁叙等都受到吏部的制约,诸州与刑部则在案件的复审、犯人的赦降,配军、编配人员的管理,官员的叙复、调养方面联系紧密。而州财物的实物及财物的帐薄都得上报户部,户部还直接管理着各州的上供钱物,这样户部与州政权机构的联系也就十分密切了。礼部对诸州在寺观、僧道、官员的印记、牌印等方面的实施管理,二者交往频繁。两宋是多外患的朝代,所以枢密院与州在士兵的训练,战略信息的提供,军粮的供应,军官的调动与出勤等方面二者联系密切。同时州级政权机构也在任用、考课、监察等方面接受其上级各机构的管理。正是通过这些管理措施,宋政权对州级官员实施了有效控制,实现了统治目标。州级政权机构与其属下各县也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一方面二者在各种政务上存在着各种业务往来,州对县政权机构进行各方面的业务指导,县政权机构将其各种政务向州级政权机构汇报。另一方面县级政权机构中的各级官员的任用、考课、监察等都离不开州级政权机构的管理,所以州级政权机构在整个政权机构及在对地方的治理中地位十分重要。

宋代;地方政权;州制;职官设置;财政管理;地方治理

湖南师范大学

硕士

中国古代史

曹松林

2010

中文

K244;D691.2

135

2010-09-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相关文献
评论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打开万方数据APP,体验更流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