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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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y1634243

论民事诉讼中的法院调查证据制度

李红叶
河北大学
引用
民事诉讼中的法院调查证据是指在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对于与案件事实有关的证据资料,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和收集的诉讼行为。作为民事诉讼价值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法院调查证据的价值有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之分,内在价值包括程序公正和诉讼效益,外在价值指的是实体公正。他们的地位孰轻孰重,与民事诉讼模式有关联。在以法德为代表的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下,“发现真实”是诉讼的基础,由此导致职权探知的诉讼理念深入人心,实体公正的诉讼价值至上。在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下,“形式合理性”是基础,程序是第一位的,特别是在以英美为主导的国家,发现程序作为独立的证据调查程序更强调程序公正的重要性。不管两种诉讼模式偏重何种取向,各国法院都致力于诉讼效益的提高,以克服现代社会经济发展,案件纷繁复杂,数量极度扩张对有限的司法资源的冲击所带来的弊端。   反映到我国现行的证据调查立法上,现行法关于法院调查证据的规定突出了民事诉讼证据调查收集制度的特点,与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的法院调查证据制度相比,尽管有相同之处,但由于各诉讼自身特点所限,其差异性仍然很明显。同时,《证据规定》确立了以当事人举证为主,法院调查证据为辅的证据收集制度,突破了原有的立法框架,反映了立法逐步削弱法院职权,加强当事人收集证据权利的初衷,但是现行法院证据制度仍存在着不可避免的缺陷,其合法性遭到质疑的同时,对程序公正的价值理念也造成了冲击。因此,我们有必要在程序正义的价值理念指导下,重构我国的法院调查证据制度。需要注意的是,正确处理当事人收集证据和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关系是民事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在以实现当事人为中心的证据调查收集制度的民事司法改革的大前提下,要合理构建我国的法院调查证据制度,关键是通过立法赋予当事人充分的证据调查手段和保护措施,使当事人的证据收集权利得到真正有效的贯彻,也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减轻法院负担,推动程序正义的实现。

法院调查证据;程序公正;证据规定;民事诉讼

河北大学

硕士

诉讼法学

柯阳友

2007

中文

D925.1

39

2010-05-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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