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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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y1634227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检警关系

王静
河北大学
引用
近年来,围绕着检警关系改革,我国法学理论界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司法实践部门也随之进行了一些积极的探索和改革实践,但时至今日,我国的检警关系的改革何去何从仍未有定论。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检警关系的基本格局是:公安机关负责绝大多数案件的侦查,检察机关主要负责公诉,同时对法律规定的少数案件行使侦查权,另外还负有对刑事诉讼实施法律监督的职责。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应该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这种格局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很多问题。公安机关独立进行侦查,侦查终结后在把案件移送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起诉。这种有明显阶段性的侦诉脱节机制不利于追诉活动的有效进行,而且这种格局造成检察机关监督的滞后性和被动性,以至监督效能低下。因此,理论界和实务界提出了“检警一体化”的改革主张。仅从理论上看,“检警一体化”具有明显的优点和价值,既能提高诉讼效率,又能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实现了公平与效率的结合,是一项近乎理想的制度。但是,从实践中看“检警一体化”模式不能解决现行检警关系所存在的问题,更不利于检察机关的监督权利的行使。所以,笔者通过分析世界其他国家的检警关系现状以及我国检察机制的改革方向得出结论,检警关系的重新建构,只能从我国的现有国情出发,在现有检警关系框架内,推行“检察引导侦查”这种循序渐进式的改革方法,这是目前一种相对合理、现实可行的做法,是在检警分立与检警一体之间寻求的一种较恰当的中国式检警关系模式。

检警关系;侦诉关系;刑事诉讼

河北大学

硕士

诉讼法学

陈玉忠

2007

中文

D925.2

43

2010-05-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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