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诉讼模式研究
行政诉讼模式是行政诉讼各项制度的框架和基础,把它作为研究对象有着深远的意义。当今世界的诉讼模式大体可分为当事人主义模式和职权主义模式,这两种模式都不可避免地存在着缺陷。为取长补短,两大诉讼模式逐步走向融合。我国的行政诉讼模式从具体表现来看属于绝对职权主义模式。这种法官绝对主导庭审的诉讼模式存在着很多与现代民主法制发展不相协调的地方,制约着中国法治的进程。因此,有必要在分析两大诉讼模式利弊的基础上,针对我国绝对职权主义模式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及影响诉讼模式的因素,在中国的本土上建立一种新型的行政诉讼模式,即相对职权主义模式,并对该模式进行有的放失的设计。相对职权主义模式在职权主义的基础上大胆吸收当事人主义模式的有益因素,使二者融为一体,良性互动,一方面保证了法官职权的行使,另一方面保障了当事人,特别是作为行政相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
行政诉讼模式;当事人主义模式;职权主义模式
广西民族大学
硕士
诉讼法学
向忠诚
2009
中文
D925.3
38
2010-03-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