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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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y1605321

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研究

肖穆辉
广西民族大学
引用
证据制度是诉讼制度的核心,而证明标准又是证据制度的核心和灵魂。研究证明标准的意义在于:指导当事人举证;指导法官对案件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进行认定。就行政诉讼而言,证明标准对于完善司法审查制度意义重大。现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直接移植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理论的研究成果,反映了其理论不够系统。既然简单移植已经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那么对行政诉讼证明标准进行研究已成行政诉讼证据制度变革的必然趋势。   基于上述目的,作者在总结了当前学者的研究成果的前提之下作此论文。本文以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基本理论为起点,考察现行法律中有关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规定,分析其存在的诸多弊端,阐述重构我国行政诉讼证明标准体系的必要性;为了重构行政诉讼证明标准体系,需合理借鉴域外成熟经验,充分考虑行政行为的多元化、诉讼成本、诉讼模式等因素,并将自由心证纳入法律调控和监督,最终提出了以下具体设想:第一步是正视自由心证,建立法定证据规则上的自由心证证明模式;第二步是从针对原告与被告的适用、法律问题与事实问题的适用以及不同的行政诉讼案件类型的适用三个角度出发,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行政诉讼多元化证明标准体系。这是一个与自由心证相结合的多层次的、复杂的动态体系。

行政诉讼;证据制度;证明标准;自由心证;诉讼成本;诉讼模式

广西民族大学

硕士

诉讼法学

谢尚果

2009

中文

D925.3

38

2010-03-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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