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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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执行和解制度研究

陈杨希
厦门大学
引用
执行和解是我国民事强制执行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因其具有的独特功能而在执行工作中被广泛采用。但是,由于立法上对执行和解的建构没有充分的重视,学界对执行和解的理论研究不尽完善,导致实践中执行和解的运行较为混乱,执行和解并没有发挥出其应有的功效。因此,笔者先从执行和解的概念着手探讨,以执行和解的性质和效力为重点进行理论分析,并在此基础上考察我国执行和解立法存在的问题和缺失,提出对完善我国执行和解制度的思路和具体措施。 本文除引言及结语外,共分为四章: 第一章执行和解的概述。首先,对学界关于执行和解的概念进行归纳和分析,明确执行和解的概念。其次,对发生在执行阶段及其前后的和解进行类型化分析,明确本文的研究对象,即执行中的和解。最后,通过对执行和解在多元利益平衡与民事执行效益两方面所体现的重要功能的阐述,明确执行和解在执行中的意义及其研究价值。 第二章执行和解的理论分析。笔者首先分析了执行和解的性质,通过对执行和解性质学说的归纳、分析各家学说的缺陷,进而从“电学原理”这一自然科学的视角考察执行和解的应有性质,执行和解是不具有可诉性的私法行为。其次,对执行和解效力学说进行考察,从电学原理、民事行为的视角分析执行和解的效力,在此基础上明确了执行和解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并明确了执行和解协议本身与其履行行为之间的区别和联系。 第三章我国有关执行和解的立法现状与分析。鲜明地指出了我国目前关于执行和解制度立法的简陋,分析了在执行和解协议形式和履行期限、法院执行机构定位以及当事人反悔等方面存在的缺陷,为下一章提出完善执行和解制度进行了铺垫。 第四章我国执行和解制度的完善。该章是本文的重点所在,在进行理论和立法现状分析的基础上,笔者提出完善我国执行和解制度的构想,即从指导思想和具体措施两个方面阐述如何完善执行和解制度。首先,要建立科学的执行和解观,坚持执行和解自愿原则,强化民事执行的监督机制,建立科学的民事执行评估体制;其次,在制度方面,应当从规定执行和解的法律效力、明确法院执行机构的定位、提高执行和解协议的履行以及健全执行和解的救济措施四个方面着手,完善执行和解制度。 通过以上分析论证,笔者在结语部分指出:作为诉讼制度的一部分,执行和解制度不能一蹴而就,不能脱离立法和实践的现状,而必须随着我国诉讼制度的发展而逐步完善,实现规范运作。

民事执行;执行和解;制度完善

厦门大学

硕士

诉讼法学

张榕

2009

中文

D925.1

41

2009-11-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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