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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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协商制度的法院审查机制研究

叶爱丽
厦门大学
引用
当今社会,与日俱增的刑事案件已经成为司法机关不能承受之重,在这种情形下,旨在平衡司法效率和公正的认罪协商制度便应运而生。在美国,甚至有学者认为认罪协商制度是“廉价地出卖正义”,使得该制度自产生之日起就倍受争议。造成上述争议的原因之一是西方国家对检察权的极度不信任。不过总体而言,这一倍受争议的制度还是在逐渐完善和发展之中,其中的完善措施之一就是确立了法院对认罪协商的审查制度。近年来,认罪协商制度中的法院审查机制已经在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确立。以往学者们在探讨认罪协商具体制度的完善举措时只是简短地提及司法审查机制的设立,本文则重在对认罪协商制度的法院审查机制进行较为系统的论述。 文章第一部分对法院审查机制进行概述,对法院审查机制的基本含义及特点进行介绍,并对认罪协商的法院审查机制的发展趋势进行概述;第二部分对认罪协商法院审查机制的制度价值和实践意义进行论述,说明认罪协商制度的法院审查机制设立的必要性及其意义;第三部分对两大法系不同国家和地区认罪协商制度的法院审查机制进行了比较法考察,以期为中国借鉴该制度提供一个可行的、科学的参考模式;第四部分则对我国构建认罪协商制度的法院审查机制进行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为在我国设立认罪协商制度的法院审查机制做好铺垫;最后一部分对我国认罪协商制度的法院审查机制的具体构建提出构想,以期实现被告人权利保障以及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完善的司法目标。

认罪协商;法院审查机制;司法改革

厦门大学

硕士

诉讼法学

张泽涛

2009

中文

D926.2

38

2009-11-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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