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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y1469646

民事诉讼自认制度研究

刘原
青岛大学
引用
民事诉讼的自认,是指当事人一方对于另一方所主张的不利于己的事实在其诉讼中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作出的与对方当事人一致的陈述。自认作为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制度中都有丰富的关于自认的规定。西方国家的法律学者们称自认为“证据之王”,大多数国家对此皆有较为详细而完善的规定,并且在许多国家的民事诉讼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就其性质而言,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诉讼中的自认都具有证据规则的性质,即拥有免除对方当事人证明责任的的作用,其法定效力在于可以限制法院的裁判以及举证的范围。在我国,自认制度是民事诉讼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但目前的现状是,我国现行的民事证据立法对自认的规定相当简单而且比较零散,缺乏系统性和全面性,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自认制度的规定有许多漏洞,故其在诉讼实践中远未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如今已经直接影响着我国的民事诉讼模式的转换与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从诉讼理论上来讲,很少有学术作品对其理论根源做出探讨。基于此,本文首先就自认的概念、价值、属性和分类等一些基本理论问题展开,然后就自认的效力、例外情形以及法理基础等问题做进一步的探讨,最后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提出作者为完善我国自认制度的一些建议。

民事诉讼;民事审判;自认制度

青岛大学

硕士

诉讼法学

梁作民

2009

中文

D915.2

37

2009-09-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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