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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y1423614

关于我国灾害救助中公民社会保障权的研究

王玉梅
武汉科技大学
引用
作为社会救助的重要组成部分,灾害救助是当公民因灾而造成生活困难时由国家和社会所依法给予的救助。灾害救助的社会本质在于通过在特殊的社会状态下(灾害发生和影响的情景下)维护和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需要,以解决灾害社会问题,促进社会公平,维持社会稳定,推动社会发展。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都设有专门的《灾害救助(济)法》,用于规范灾害救助行为,明确灾害救助的权利主体和责任主体。因此,灾害救助是依法进行的社会保障活动,是灾民应得的权利。 社会保障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从属于社会、经济、文化权利的内容。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在灾害降临时,公民的权利必将受到全面的损害,国家应履行职责保护公民的权利;而公民享有灾害救助权在古代就有所体现,只不过更多表现的是一种国家的“恩惠”。灾害救助权作为一项制度是在新中国成立后才被确立的。在新的经济社会条件下,我国公民对维护自身社会保障权的客观需求与在传统计划体制中长期形成的传统灾害救助体制之间还存在较大矛盾,我国现行的灾害救助体系存在规范残缺、主体缺位和救助标准低下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对建立全面保障公民灾害救助权体系构成了巨大的障碍。 本文重点讨论了如何在完善我国灾害救助体系的基础上更好地保障公民应有的权利。文章分析了发达国家先进的保障公民灾害救助权利的政策措施,论述了我国现有的灾害救助权的保障措施。本文通过分析比较的方法,提出了完善我国灾害救助体系保障公民的权利应遵循的原则,即公民生命救助第一位原则、减少损失原则、保障公民灾害知情权的原则和社会主义人道主义原则,文章认为应该把灾后重建恢复正常生产和生活秩序作为灾害救助的重要原则。本文以这些原则为指导提出了灾害救助中实现公民社会保障权的路径与对策,一是建立相关的灾害救助法律体系,特别是国家应该建立《灾害救助法》;二是重视灾害应急救助与灾后重建结合,在可持续中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灾害救助;社会保障权;实现原则;社会救助

武汉科技大学

硕士

社会保障

陈泽华

2008

中文

C913.7;D621.5

34

2009-04-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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