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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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y1378114

连带债务之诉的诉讼形态研究

梁智刚
广东商学院
引用
连带债务之诉的诉讼形态,一个有着悠久历史的古老论题,在司法实践上更是从普通法时代起就开始探索连带债务之诉的诉讼运作形态问题,同时又是一个随着民法实体理论和诉讼形态理论的发展而不断革新的诉讼法理论前沿。然而,这一课题在我国学界却长期处于缺乏系统化精细化的研究和关注。本文选题的中心目的在于厘清连带债务的本质特性和内外关系,在诉讼形态这个场域尝试进行民事实体法与民事诉讼法的交叉研究,在文章的论述中运用诉讼标的理论、当事人理论、诉的合并理论和诉讼形态理论展开论述。 第一章,结合诉讼法上的原理来整理和评价连带债务的特性、内外法律关系,尤其是在诉讼法的意义上重新认识连带债务与连带责任、共同侵权、各连带债务人之间的共通事项等内容。在厘清实体法基础的前提上,连带债务之诉可区分为“固有的”连带债务之诉和“拟制的”连带债务之诉,从而也使得不同类型的连带债务之诉的诉讼形态具有多样性的可能,诉讼形态之争集中体现了实体法与诉讼法的协调与冲突。本文连带债务之诉讼形态的论域范围,仅限于连带债务中外部关系所引发的诉讼及其诉讼形态,重点探讨连带债务之诉在现行各诉讼形态范式中的运行状况,分析和判断连带债务之诉是否符合各诉讼形态适用的标准、连带债务之诉采各诉讼形态理论可能的优势或弊端。 第二章,探讨各类连带债务之诉的共同诉讼形态和单独诉讼形态。“固有的”连带债务和“拟制的”连带债务,二者在诉讼标的上的差异直接决定了诉讼形态处理上可能的差异。在我国传统诉讼标的理论的语境下,“固有的”连带债务之诉其复数诉讼标的之间具有相对独立性和牵连性,因而不适用固有必要共同诉讼;“拟制的”连带债务之诉(以共同侵权之诉为典型)和共同共有债务等引发的连带债务之诉,则由于诉讼标的是共同的,而应适用固有必要共同诉讼。出于对债权人实体法上双重选择权的尊重和对各连带债务人就共通事项合一确定的必要,“固有的”连带债务之诉应采类似必要共同诉讼,一旦两个以上连带债务人一同被诉则参照固有必要共同诉讼的规则处理,对连带债务人之一人的判决效力扩张至未参加诉讼的其他连带债务人,依此实现在共通事项上对所有连带债务人的合一确定。其后,探讨连带债务之单独诉讼形态,着重研究单独诉讼形态向共同诉讼形态转化,集中显现各共同诉讼形态对连带债务之诉的识别与处理方式的不同及其优劣所在,从而对连带债务之诉的诉讼形态作出分析和检讨。 第三章,对连带债务之诉的诉讼形态理论的反思和重构,通过民事实体法和民事诉讼法宏观关系的分析、以及在连带债务语境下实体法与程序法微观关系的论证,证明了需要对“固有的”连带债务和“拟制的”连带债务采取不同的诉讼形态予以处理。面对连带债务之诉讼形态所遭遇的困境,在协同主义民事诉讼模式的发展背景下,引入当事人诉讼促进义务和法官诉讼指挥权,从各种不同类型的连带债务之诉其“个案”性征和价值出发,在微观的连带债务之诉中寻求适当的诉讼形态范式及其程序设置,还原各具体类型连带债务之诉讼形态的实际面貌,构建连带债务之诉的多元诉讼形态体系。对于适用固有必要共同诉讼的“拟制的”连带债务之诉和共同共有债务等引发的连带债务之诉,在特定情形下可对“共同诉讼之必要”予以弹性化处理,避免因严格适用所有连带债务人必须一同参加诉讼而减损民事诉讼制度充分保护当事人诉权的价值;对于“固有的”连带债务之诉,则适用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并就共通事项对各连带债务人合一确定。

民事诉讼法;连带债务;诉讼形态;诉讼制度

广东商学院

硕士

诉讼法学

张晋红

2008

中文

D915.21

76

2009-03-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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