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专题

<
DOI:10.7666/d.y1355462

业主管理团体法律问题研究

张居卿
天津商业大学
引用
随着物业管理的迅猛发展,物业管理规模和覆盖面的迅速扩增,广大业主权利意识的觉醒,物业服务中许多需要亟待解决的、深层次的热点、难点问题,已经开始浮现出来。我国现行物业管理立法并没有明确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性质,而是普遍采取了回避的态度。然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等业主管理团体的法律地位如何,关系到其行为后果的归属以及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对业主管理团体法律地位的不同界定,将直接导致不同的法律关系和法律后果,在实践中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本文立足于物业服务合同来研究业主管理团体的法律地位。通过比较、借鉴国外和我国其他地区的相关理论与先进的立法经验,笔者分析了我国的业主管理团体的主体地位和法律性质,明确了业主规约的法律性质。针对我国现有理论学说对业主管理团体概念的误解,本文提出了我国现行立法中规定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法律性质,说明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业主管理团体的关系,以及其作为物业服务合同主体的诸多弊病。为完善业主管理团体,本文提出了构建业主管理团体的监督机构的建议。本文意在解决我国物业管理行业正在讨论的有关“业主委员会的困境”--法律地位不明确、监督运行机制不规范、难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权责不对等的困境,理顺物业服务合同的法律关系,并对现存具体问题提出解决对策。

业主管理团体;法律地位;物业管理;业主权利;业主委员会;法律责任;物业服务合同

天津商业大学

硕士

民商法

张春普

2008

中文

F293.33;D923.6

46

2008-12-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相关文献
评论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打开万方数据APP,体验更流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