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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y1319112

论占有在物权法中的价值

何鹏飞
广西大学
引用
占有及其制度具有历史性,只能适应不同时代、不同国家的具体情况。基于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区别,本文选择在大陆法系框架下探讨占有价值问题。大陆法系占有制度起源于古代罗马法和日耳曼法。规定在近代各国民法中的占有制度,多是罗马法中占有制度与日耳曼法中占有制度的混合或融合。传统大陆法系国家在物权制度中规定占有,说明了占有在物权法中的重要性,也为我们进一步研究提供了基础。 本文从占有的渊源入手,论述了占有及其制度的概况与价值变迁,从传统和现代两个角度对占有在物权法中的价值进行了说明、分析、比较和论证,并明确指出:现代社会,财产占有与所有分离,占有已经在本质上回归于财产利用领域,占有的价值主要表现在占有与财产利用的关系中。具体地说,通过占有表述财产利用状态,以增进资源和财富有效利用、建构财产利用基本秩序,来达到新增资源和财富分配中的相对公平、满足社会对正义的需求。最后,为保障占有在物权法中实现其价值,本文对占有在物权法中的位置安排和具体制度进行了必要评析。

物权法规;财产所有;财产占有;物权制度

广西大学

硕士

民商法学

孟勤国

2008

中文

D923.2;D920.4

40

2008-11-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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