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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y1236798

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

杨艳艳
上海海事大学
引用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国际商事仲裁已经成为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一种主要手段。因此,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也越来越受关注。我国于1987年加入了《纽约公约》,步入了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国际行列。另外,我国国内的《仲裁法》、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一系列司法解释或通知,也为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 本文以对比、引用案例的方法,就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问题进行了探讨和研究。全文共分5章。第1章以《纽约公约》为中心,阐述了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基本概念。第2章具体探讨了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内地的承认与执行。对《仲裁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就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所颁布的一系列司法解释或通知进行了分析,并与《纽约公约》进行了对比。第3章则将中国港澳台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现状单独论述。第4章讨论了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相互执行裁决的问题。将第3、4章分开来讨论,一是由于中国特殊的历史、社会原因,另一个目的是借此来寻求彼此间解决仲裁问题更有效的途径,促进内地与港澳台更和谐地发展。第5章从理论和实践角度分析了在中国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存在的一些问题,评析了相关制度的弊病,并且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制度的建设性构想,以期为我国正确适用《纽约公约》和维持《纽约公约》的统一性,作出有深度的理论研究。

国际商事仲裁;仲裁承认;执行制度;纽约公约

上海海事大学

硕士

国际法学

林源民

2007

中文

D997.4

47

2008-08-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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