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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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完善我国旅游服务贸易立法的探讨

夏冰
东北财经大学
引用
我国的旅游服务贸易在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旅游服务贸易取得了快速的发展。遗憾的是,与旅游服务贸易紧密相关的法律制度仍然相对滞后。尽管我国国务院、国家旅游局、地方人大、地方政府及地方旅游局等部门陆续颁布了一些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文件,对旅游业的发展起了一定的作用,但是,我国还未构建起完整的旅游法律制度。这是我国在加入WTO后旅游服务贸易领域亟需解决的问题。这一问题的解决必然有利于我国对外贸易的进一步发展,有利于促使旅游强国愿望的实现,有利于巩固我国在国际贸易体系中的地位。我国旅游业要在遵守WTO基本原则和履行入世承诺的前提下进一步对外开放,要妥善处理旅游服务贸易摩擦,消除旅游业发展的壁垒,逐步实现旅游服务贸易自由化。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我国应加强旅游法制建设,逐步完善我国旅游服务贸易立法。 全文共分引言、正文、结论三部分,其中正文共四部分。 第一部分为旅游服务贸易的概述,首先介绍了旅游、旅游服务贸易如何界定的问题,并在已有的研究基础上提出了作者的一些观点和见解。 第二部分笔者阐述了WTO《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有关旅游服务贸易的规定在我国的运用情况以及入世时我国旅游业承诺的兑现状况,考察了我国旅游服务贸易的立法现状并对我国立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评析。 第三部分是国外旅游服务贸易的立法现状及其在我国的借鉴,通过对日本、美国、新加坡和英国等国家立法的比较研究,总结出这些国家在旅游服务贸易立法中的一些先进经验。 第四部分是笔者对旅游服务贸易立法的完善,提出了对旅游基本法应规定内容的设想,建议完善《旅行社法》、《导游法》、《饭店法》、《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单行法,并对如何完善旅游合同制度、消费者权益保障制度等进行了构想。 本文立足于GATS的市场准入、非歧视待遇、透明度原则以及我国在旅游领域做出的部门承诺和水平承诺,对我国现有的旅游服务贸易立法做了较细致的探讨,对比旅游发达国家旅游立法的先进经验,根据我国的具体倩况,针对旅游业发展中亟需规范和调整的范畴,在遵循WTO法律原则的前提下,提出了完善我国旅游立法的建议。

旅游服务贸易;WTO;贸易立法

东北财经大学

硕士

经济法

刘金科

2007

中文

D922.29

57

2008-08-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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