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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Y1234438

公诉权制约机制研究

刘芬
山西大学
引用
现代法治社会要求国家权力的行使应当以保护公民权利为宗旨,为防止权力因本能和恣意的扩张侵犯公民个人权利,规范权力的正当行使,有必要为其设立一定的界限。公诉权是~种国家权力,而且在以国家追诉主义为主导的现代刑事诉讼中,公诉权也是最基本和最重要的刑事追诉权,它的行使关乎公民的宪法性基本人权。公诉权是一种国家权力这一特征,一方面要求公诉权在行使时应遵循公共利益原则,坚守合法性与公正性,另一方面又指明了公诉权存在被滥用的可能,这种权力的辩证关系要求我们在制度设计上对公诉权进行必要的制约,保证公诉权的良性运作,防止权力擅断。从立法实践来看,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或是大陆法系国家,对公诉权进行制约已成为各国立法的共识。 公诉权制约的理论基础在于人权保障和程序法定,检察机关基于其追诉机关的身份,在行使公诉权时不可避免的带有惩罚犯罪、追求胜诉的倾向,这种倾向极易侵犯公民的人身、财产等基本权利,从保障人权的角度出发,需要对公诉权的行使予以必要的制约,防止权力滥用以至侵害人权;公诉权制约同样符合程序法定的要求,程序法定要求法律明确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职权范围及运行程序,保证检察机关依法办事,使裁量建立在正当程序的基础上。现实中,滥用公诉权的危害极大,公诉权滥用不仅侵害公民的权益,还会使检察机关公诉活动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受到质疑,导致司法权威的丧失,并危害司法公正,破坏法治,再加之公诉权的扩张趋势,对公诉权进行有效的制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我国立法对公诉权制约的现行规定看似严密,但大都集中在对不起诉的制约上,且效果不大;而对于提起公诉的制约较为无力,对公诉变更的制约更是无从谈起。 概言之,我国目前的公诉权制约机制作用不大,且宽严不当,无法保证权力正当有效的行使。针对我国公诉权制约的现状,笔者提出了以权力制约和权利制约两种模式完善我国的公诉权制约机制。权力制约,是通过权力资源的合理配置,使一种权力为另一种权力的运用设定界限,防止权力的无限膨胀,即以权力制约权力,以立法权和法院的司法权制约公诉权,一方面,完善立法规定,以立法的形式确立公诉变更制度;另一方面,加强法院的制约,以保证公诉提起的正当性为目标改革和完善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程序。权利制约,即以权利制约权力,在法治社会中,公民权利能形成一种巨大的约束国家权力的力量,因此可以通过赋予当事人完整的诉讼权利以对抗强大的国家权力,这既包括加强检察机关的告知义务和建立不起诉听证制度以扩大当事人的参与权利,也包括完善当事人的申诉权和改革公诉转自诉制度以加强当事人的救济权利;另外,还可以通过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加强社会公众对公诉权的制约。笔者期望通过本文的论述,能较好地解决刑事诉讼活动中公诉权制约方法的贫乏和手段的失效这一问题,同时促使检察官在公诉活动中正确履行职责,摆脱将胜诉作为唯一追求的理念的束缚,真正成为“法律的守护者”,成为正义的化身。

公诉权;权力制约;人权保障;刑事诉讼;司法公正

山西大学

硕士

诉讼法学

李麒

2007

中文

D925.2;D920.4

43

2008-08-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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