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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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Y1234394

刑事证据证明力强度研究

张晓亮
山西大学
引用
刑事证据形式多样,有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七种法定种类,有原始证据、传来证据等学理分类。大量的司法实践经验表明:证明同一项案件事实,某一类证据往往比另一类更可能接近真实,更使人信服。例如证明犯罪嫌疑人A是否到过犯罪现场这项案件事实,A现场所遗留足迹的鉴定结论就比A的母亲声称案发时儿子是与自己在一起的证人证言更加可信,法官会认定A曾到过犯罪现场。简言之,因为鉴定结论的证明力大于利害关系人的证人证言,所以应依鉴定结论证明的事实来定案。证据的证明力大小即证据的证明力强度,而利用比较全案证据的证明力大小来认定案件真相的方法,称之为“证明力强度判断方法”。 本文首先总结了我国有关证据证明力强度的法律渊源一两个司法解释,分析指出后法优于先法,并肯定了立法者力图营造我国证据证明力强度规则的苦心。进而结合第二个司法解释,从诉讼阶段、诉讼实质、诉讼功能、证明对象、证明主体五方面阐明了证明力强度的特点和概念。最后定义了“证明力强度判断方法”,即“庭审法官通过判断比较庭审中控辩双方所出示证据的证明力大小,针对案件中出现的存疑事实,排除或确定所存‘合理怀疑’,从而作出有罪或无罪判决的事实认定方法。”另外,本文还指出了证明力强度和证据资格、证明力的区别。第二部分谈刑事证据证明力强度的价值,着重指出我国对这个问题的研究现状及弊端。利用证明力强度认定的案件事实是存疑事实,“证明力强度判断方法”乃适用于“排除合理怀疑”,这样第三部分必须对“排除合理怀疑”这个证明标准作出说明。本文首先概述了证明标准的理论。接着运用这个理论批判我国刑事证据法“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历数了学界十五年来对“确实充分”的代表性表述,指出“确实充分”可以是证明目的、证明结果,唯独不是证明标准;其“客观真实”的理论基础也受到质疑。接着介绍了英美证据法的“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论述它以“无罪推定”为理论背景。最后,作者引用美国某法官的判决词“‘确实充分’可量化为10分,‘排除合理怀疑’为9分”,作为本部分的小结,制成一张证明标准百分制量化表。第四部分。利用上文结论逐项分析了第二个司法解释后,本文发现了其中的一项立法失误,重评新定了所涉及各类证据的证明力强度大小,并对原规定进行了扩展和补充。由此最终得到一套新的刑事证据证明力强度规则,作为本文的司法适用建议。简洁起见,这套规则又被量化为一张等级表。根据三、四部分的结论,即一张刑事证据证明力强度张等级表和一张证明标准百分制量化表,第五部分在论述了其概念、特点、原则后,也尝试将全文的结论一“证明力强度判断方法”量化为数学计算的步骤、公式。并通过两个案例予以说明。

刑事诉讼;刑事证据;证据制度;司法鉴定;证明力强度

山西大学

硕士

诉讼法

张天虹

2007

中文

D925.2;D915.13

43

2008-08-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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