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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Y1234387

中德两国失业保险法比较之法理思考

庞潇
山西大学
引用
国际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为世界各国提供了一个共同经营发展的巨大平台。不管其发展水平和社会制度如何不同,市场经济发展变化的必然规律对各国社会制度和经济发展的影响是一致的,其规律性的共同点必将显现出来,失业正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这一规律性共同点的表现之一。失业保险法作为对失业者权利进行保障的法律,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及保障劳动者权利方面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德国是世界上最早实行社会保障的国家,其制度对许多国家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我国作为社会保障制度发展较晚的国家,对其经验的吸收和借鉴是非常必要的。 1927年德国颁布了第一部《失业保险法》,比我国早了将近一个世纪。无论从覆盖范围、促进就业、保障功能、法律运行等多方面看,其失业保险法的制定都是较为完备、详尽的。中德两国失业保险法制度相较,既有共性更有差异,作者仅从差异出发进行比较分析。我国的失业保险法同德国相比仍有不小的差距,在许多方面仍需要我们继续探索,其法制度建设任重而道远。 本文从法理的角度入手,研究了中德两国失业保险法的发展变化规律。文章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对中德两国失业保险法的历史考察。这一部分中通过对两国经济发展、政策变化及传统文化的历史背景进行分析,得出的结论是肯定的,即每当本国社会经济发展、制度改革的重要时期,就业和失业人员大幅增加,社会矛盾突显出来,失业保险法正是一种调节剂,为社会的和谐加油润滑,其重要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但由于两国历史背景的不同,使得其法制度的制定大相径庭。 第二部分是中德两国失业保险法差异的法理比较。这部分中通过对两国失业保险法制度、法运行、法价值的详细对比分析,得出我国的失业保险法在制度构建、立法层次、执行效果、价值取向等多方面都存在缺陷,因而有待于我们进一步完善。 第三部分是德国失业保险法对我国的启示与借鉴。这部分作者就如何借鉴德国的失业保险法谈了自己的一些粗浅的看法。一是提升失业保险法在促进就业和失业预防上的立法理念;二是从提升失业保险法的法律地位、扩张失业保险法的保护范围、强化失业保险法的执行、加强失业保险法的监督四个方面来完善失业保险法的制度与体系;三是明确了失业保险法在推进和谐与减少贫富差距的功用及实现社会平等和社会公正的价值。

劳动保险法;失业保险;法理分析;中德比较

山西大学

硕士

法学理论

王霄燕

2007

中文

D922.55;D908

37

2008-08-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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