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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Y1234382

跨国银行破产的法律问题研究

李苗
山西大学
引用
跨国银行因经营不善而破产退出市场是符合市场经济优胜劣汰一般规律的。然而,对于跨国银行破产,各国并没有形成统一的规则,往往只是适用银行破产与一般企业跨国破产的基本理论。因此,探讨跨国银行破产中的法律问题可以为在世界范围内建立统一的跨国银行破产规则提供理论基础,同时也是全球金融一体化的必然要求。我国对于跨国银行破产的研究还是刚刚起步,立法更是一片空白。但随着国际金融业竞争的加剧,尤其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金融业已全面对外开放,跨国银行破产是我国已经面临的问题。因此,深入研究跨国银行破产的相关法律问题对构建我国有关跨国银行破产的法律制度与规则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本文采用比较的研究方法,并联系跨国银行破产实践,对跨国银行破产中主要的程序法律问题与实体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探讨。文章主体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阐明跨国银行破产的含义及特征。跨国银行破产指的是境外设有分行的跨国银行的破产。与国内银行破产及一般跨国企业破产相比,跨国银行破产的特征表现在:破产管辖权的不确定性、债权人的普遍性、破产申请人的多样性及法律适用的复杂性。 第二部分探讨跨国银行破产中的程序法律问题,主要包括跨国银行破产的申请、跨国银行破产案件的管辖权以及跨国银行破产宣告的域外效力。跨国银行破产的申请人,包括跨国银行、跨国银行的债权人及其母国监管机构。就跨国银行破产案件的管辖权而言,其主要破产程序由母国管辖,辅助破产程序由分支机构所在各东道国管辖。对于跨国银行破产宣告的域外效力,国际上存在不同的理论——普遍性原则、地域性原则、新实用主义理论。从各国的立法与实践来看,有限制的普遍性原则得到大多数国家的认可。 第三部分探讨跨国银行破产中的实体法律问题,主要包括:跨国银行破产的原因、跨国银行破产的决定人、跨国银行破产中破产财产的范围及跨国银行破产中债权的清偿。跨国银行破产的原因包括: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务超过及“监管性标准”。跨国银行破产的决定人应是跨国银行母国监管机构及司法当局。就跨国银行破产中破产财产的范围而言,国际上主要有“单一实体原则”与“独立实体原则”两种理论,其中单一实体原则更符合现实的需要。关于跨国银行破产中债权的清偿,本文主要分析了存款人优先支付原则及不同国家存款人的清偿顺序问题。 第四部分阐述跨国银行破产的预防与救助。跨国银行破产应建立在积极预防的基础上,主要体现在加强跨国银行的监管合作上。一方面应对跨国银行母国与东道国的监管责任进行分配,另一方面应促进母国与东道国间的信息共享。一旦跨国银行破产不可避免时,应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以降低其破产的负面影响。 第五部分为我国应对跨国银行破产的法律对策分析。目前,我国在跨国银行破产方面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在跨国银行破产实践中的做法也不统一。本文对此提出相关法律对策,主要包括:采取有限制的普遍性原则与单一实体原则、明确跨国银行破产的原因、明确跨国银行破产的申请人、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跨国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积极参与跨国银行破产的国际合作。

国际金融;跨国银行;银行破产;存款保险

山西大学

硕士

国际法学

温树英

2007

中文

D996.2;D922.281

44

2008-08-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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