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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Y1234381

中澳儿童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刘宇梁
山西大学
引用
儿童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对弱势群体进行特别保护是人权理论发展和当今世界立法的总趋势。儿童的立法是否完善,是衡量一个国家法制进步与否的基本尺。国际上有1959年《儿童权利宣言》和1989年《儿童权利公约》等关于儿童的法律。我国政府历来十分重视保护儿童权益,在宪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都对儿童权益的保护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是我国有关儿童权利的保护理论侧重于青少年刑事犯罪方面,视角较为单一。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特别是计划经济体制为市场经济体制所取代,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在婚姻家庭领域关于儿童的立法情况也出现了许多新问题,“更加注意尊重和保护儿童利益”已是现代婚姻家庭法的发展趋势之一。因此,我国的儿童权益保护存在许多亟待解决和需要完善的问题。 本文通过中国与澳大利亚有关儿童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比较,分析我国与澳大利亚儿童权益保护法律制度之间的差异,借鉴其立法与司法的有益经验,再结合我国实际国情,提出完善我国相关立法与司法的建议,以期对我国的儿童权利保护事业提供一个可借鉴的思考角度。文章主体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对儿童权益保护法律制度进行了综合性的叙述。在明确了“儿童”定义的基础上,介绍了儿童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历史沿革以及与儿童权益保护相关的基本理论和国际立法。最后阐释了儿童权益保护的法律意义。 第二部分对中澳儿童权益保护立法进行比较分析。通过中澳儿童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对比,可以看出中澳儿童权益保护法律制度在“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儿童的生命权问题,婚生子女的确认与非婚生子女的称谓,父母责任的强调和“独立代表人”制度的设立等方面存在异同。 第三部分对中澳儿童权益保护司法实践进行比较。首先指出了澳大利亚司法实践中的若干问题,如子女意愿优先问题;父母操行问题;性别优先问题;宗教信仰问题;子女姓氏决定问题和对同性家庭儿童特殊保护的问题。之后阐述了中国儿童权益保护司法实践中父母监护缺位引发的社会问题,父母离婚后儿童的监护问题以及同性家庭中的儿童抚养问题。最后指出了澳大利业儿童权益保护司法实践给我国的启不。 第四部分提出完善我国儿童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建议。首先指出中国儿童权益保护的立法缺陷与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如在立法方面说明其未确立“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未取消非婚生子女的称谓;关于婚生子女、人工生育子女和继子女身份的确认不明确;离婚诉讼中未设立儿童“诉讼代表人”制度等问题。在司法实践方面,指出法院对“流浪”儿童、“留守”儿童和贫困儿童三类特殊儿童司法保护的不力;在确定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的归属方面没有将子女最大利益原则作为首要考虑条件;以及在同性家庭中子女抚养方面存在的困惑。在分析这些问题的基础上,借鉴澳大利亚相关有益的经验,结合我国具体国情,提出完善我国儿童权利保护立法与司法的建议。

儿童权益;儿童监护;青少年法;中澳比较

山西大学

硕士

国际法学

白红平

2007

中文

D922.183;D908

45

2008-08-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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