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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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Y1234359

论区域性行政垄断

郭阳平
山西大学
引用
目前我国实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这是科学发展观的基本精神,科学发展观中的协调理念以追求各区域中经济、政治等元素之间相互协作、相互配合,也是经济法的基本理念,实现各种经济利益和国民经济快速发展是经济法的目标。然而,我国目前存在的区域性行政垄断是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的一个阻碍,是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中的一道壁垒,是中国统一的市场体系中的一个桎梏。区域性行政垄断破坏市场的统一,侵害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影响社会经济区域协调发展。虽然区域性行政垄断的现实危害性如此严重,然而我国法学界大部分只从行政垄断这一层面研究,对其分支之一区域性行政垄断研究不多,对区域性行政垄断类型化专门研究的更是寥寥无几。 本文对区域性行政垄断进行了分析,提出了解决我国区域性行政垄断的思路和对策。文章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探讨我国区域性行政垄断规制的必要性。该部分从区域性行政垄断的表现特征、对社会经济的危害几个方面来阐述我国区域性行政垄断的现状,指出区域性行政垄断规制的必要性。 第二部分,区域性行政垄断的法律分析。该部分从区域性行政垄断的本质分析,界定了区域性行政垄断的内涵和外延,指出了区域性行政垄断的本质特征;并研究了区域性行政垄断产生的法律因素:立法形式散乱、救济渠道不畅、执法机构不独立等等造成了区域性行政垄断的频繁发生;并进一步从法学角度分析了区域性行政垄断的构成要件,对区域性行政垄断的法律要件做出了深入的研究,为区域性行政垄断的规制提供理论支持和现实支柱。 第三部分,借鉴了国外的相关规制经验。分别从发达国家如美国、欧盟、日本和转型中国家如俄罗斯、乌克兰以及泰国的区域性行政垄断规制经验和反行政垄断执法机构做了比较研究,指出我国应该吸收和借鉴的成功经验。 第四部分,探讨我国解决区域性行政垄断的对策。本文在对其成因分析基础之上,并吸收外国的成功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指出了我国规制区域性行政垄断的构想。对于区域性行政垄断的解决,要从其主体上建立服务型政府,加强政府自身内在约束机制,外在上加大对区域性行政垄断行为的法律控制,实行多元化法律机制,即:行政法与经济法相结合、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相结合,特别主张建立区域经济促进法。最后,再完善的法律,也要有权威独立的执行机构执行,借鉴外国机构构建之经验,建立我国的执行机构。

区域经济;行政垄断;地方政府;法律规制

山西大学

硕士

经济法学

李冰

2007

中文

D922.29;F061.5

43

2008-08-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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