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专题

<
DOI:10.7666/d.Y1234269

青少年犯罪的社会控制

王娟
山西大学
引用
马克思主义犯罪学认为犯罪是孤立的个人反抗统治关系的斗争。一方面,它严重侵犯着国家、社会、个人的利益,破坏了社会秩序和影响人们的正常生活。而青少年犯罪已经成为世界三大公害之一,因此对青少年的犯罪进行预防和控制已经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重视。当前,我国正处于转型期,转型社会的异质性、形式主义和不稳定性注定其本身的不稳定性和复杂性。于是各种道德观念和价值的对立冲突又产生了“失范状态”。青少年处于这样一个时代,难免会经受不住物质的诱惑和外界的刺激,从而走上犯罪的道路。再者,从心理学的角度看,大多成年人的越轨和犯罪的根芽在其早年的生活中就已经埋下,另一方面,我们应该正确认识犯罪的意义。社会学家迪尔凯姆认为犯罪是“一种人们虽不愿意但又不可避免的现象”,而且,“犯罪是社会健康的一个因素,是健康的社会整体的一个组成部分”,即犯罪是正常现象。因为矛盾是推动社会发展的动力,在这个意义上,犯罪作为一种恶与善的行为之间的斗争推动着历史发展。矛盾在推动社会发展的同时又产生了犯罪现象,历史向来就是在这种不可解决的“二律背反”中行进。当然,对于犯罪的必然性规律不能作绝对、片面的理解,承认犯罪的必然性也并不否定犯罪的可控制性。犯罪的可控制性是指社会可以将犯罪的数量和破坏程度控制在一定限度内。犯罪的必然存在不等于人类在犯罪面前无所作为。事物的存在性与事物的存在量不是一个问题,犯罪的危害是可以控制的。本文对青少年犯罪的社会控制进行了研究。文章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简单介绍我国青少年犯罪的现状以及总体评价,说明预防和控制青少年犯罪的重要性; 第二部分论述对青少年犯罪予以控制的基础,包括两方面,一是理论基础,二是实践基础; 第三部分以英国、美国、日本为例介绍国外对青少年犯罪给予控制的经验和启示; 第四部分对我国青少年犯罪予以强制性控制的建议。 文章认为:在任何一个社会,犯罪都不可能杜绝,把犯罪控制在社会所能承受的范围之内才是理性的选择。对于社会,更重要的不是消灭杜绝犯罪,而是能否成功控制社会与犯罪之间的互动过程。学界和实务界不是要寻找犯罪的所谓“原因”、“根源”,也不是要企图将产生犯罪的条件在短期内消灭,更不是增设多少新的机构、增加多少人员编制等,而是要使已经存在的治理青少年犯罪的社会控制手段、措施、环节等在结构上更加合理化,使它们各自的功能更加优化,真正形成控制青少年犯罪的有效机制。只要社会各种力量共同参与以及各种控制方法相互配合,青少年犯罪是可以控制的。

青少年犯罪;社会转型;犯罪控制

山西大学

硕士

法律·刑事法学

张天虹

2007

中文

D922.183;D917.3

35

2008-08-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相关文献
评论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打开万方数据APP,体验更流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