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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Y1234268

银行介入证券交易结算监管的法律问题研究

王荣
山西大学
引用
证券市场既具有高效的融资功能,又蕴含着高度的风险。我国证券市场的蓬勃发展对筹集社会资金,优化资源配置,搞活市场经济,起到了积极重要的作用。但是,证券市场本质上作为一种信息与信用密集型产业,高投机性与高风险性决定了各国对证券市场进行严格的监管。由于证券市场自身的高技术运行特征,证券监管本身也需要复杂的技术来支撑。国际上证券监管平台不断分移,监管手段日益复杂,需各种行业自律监管配合政府监管。在证券交易结算环节,由商业银行介入证券监管前沿已成各国惯例。而在我国,由于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管理体制的缺陷,证券机构自我守法意识的不健全,证券交易结算环节中银行对资金的监管职责定位模糊,证券公司违规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现象屡见不鲜,结算环节的风险日益突显。当下,理论界仅强调证券监管的政府监管与自律监管,对于证券市场中银行介入结算监管的职责却予以忽视。而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监管都囿于自身的弊端,无法在证券交易结算这个特殊领域中发挥实效。因此,研究银行介入证券交易结算监管的法律定位及其介入监管的运行与管理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本文运用交叉学科研究法、实证研究法、比较分析法和综合归纳法,对银行介入证券交易结算的法律地位与监管职能进行了细致的分析。首先从法律角度给出了银行介入证券交易结算监管的定义,并对我国现行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监管的“失灵”状态进行评述,论证了银行参与证券交易结算监管的制度成因。在此基础上,分析了当前我国银行介入证券交易结算监管在立法上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对现阶段证券业内对银行介入结算监管的各项改革方案分别进行了介绍与分析,最终明确了银行在证券交易结算中的监管性质和法律地位,建立起科学有效的衡平银行和证券公司利益冲突的监管机制。建议采用“单一银行独立存管”模式来建立银行介入证券交易结算监管体制,对现行商业银行存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模式加以改进,遵循“券商管证券,银行管资金”的原则。在此种模式下,给予介入结算监管的银行行政受托人的法律定位,委托行政主体较之受托人享有行政优益权。在明确了银行监管的法律地位的前提下,只要严格银行的受托职权,明确其法律责任,同时畅通证券公司的融资渠道,充分调动银行介入证券交易结算监管的积极性,便可从根本上切断证券公司挪用证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路径。

证券市场;证券监管;交易结算;结算风险

山西大学

硕士

法律·民商法

孙淑云

2007

中文

D922.28

42

2008-08-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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