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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Y1234265

无单放货诉讼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姚俊峰
山西大学
引用
根据有关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及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海上货物运输的承运人必须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以此来保证提单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的实现。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承运人等在目的港未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现象频频发生,同时也导致海事法院无单放货案件数量的大量增加。但由于目前在海上货物运输方面还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国际公约,各国有关无单放货的法律及习惯也存在较大的差异,造成了无单放货案件解决的难度。因此,研究无单放货诉讼中的法律问题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立足于我国《海商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相关法律和我国司法实践,并借鉴国际上的先进立法及司法实践经验,对无单放货诉讼中的有关问题如诉讼管辖、诉讼案由、原被告的认定、诉讼中的举证以及诉讼时效等问题进行深入细致的探讨。文章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无单放货概述,主要论述无单放货产生的原因、无单放货的当事人及其法律关系、无单放货的法律性质。无单放货产生的原因多种多样,有提单流转速速度慢的原因,也有海运欺诈的原因及其他原因。无单放货涉及的当事人较多,且法律关系复杂,其中主要的法律关系是提单持有人与承运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就其性质而言,无单放货行为的基本属性是违约性,但在特殊情形下也会构成侵权。这种侵权一般应认为是对提单持有人债权的侵害。 第二部分探讨无单放货诉讼中的管辖权。确定无单放货诉讼管辖权的原则主要有地域管辖原则、协议管辖原则和推定管辖原则。由于大多数提单都包含有管辖权条款,因此在具体确定无单放货诉讼管辖法院时,首先应根据以上原则来确定提单管辖权条款的效力,同时,还要从该条款的形式、内容以及当事人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第三部分讨论无单放货诉讼案由的选择。由于无单放货行为的复杂性,在实践中我们应以无单放货行为的法律性质为指导,并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来正确选择案由提起无单放货之诉。本文从无实际承运人参与的无单放货、实际承运人参与的无单放货两方面具体分析诉讼案由的选择。 第四部分论述无单放货诉讼中原、被告的认定。无单放货诉讼中的原告是合法持有提单的人,即提单持有人。无单放货诉讼中的被告主要为承运人。对于承运人的识别,在班轮运输中,一般由班轮公司签发提单,承运人即为班轮公司。在程租和期租合同下,承运人用租用的船舶承运第三方货物时,按照我国法律,一般承租人为承运人,出租人(船东)为实际承运人,实践中承运人的识别主要以提单上的签字为依据。 第五部分分析无单放货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与诉讼时效。就举证责任而言,依据我国有关证据规则及卢森贝克提出的“法律要件分类说”,无单放货诉讼中应由提单持有人对无单放货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就诉讼时效而言,我国《海商法》的规定与国际公约的规定不尽相同,与我国民法等相关法律相比,其规定也更加严格。

国际贸易;货物承运;无单放货;放货诉讼;诉讼时效

山西大学

硕士

法律·国际经济法

温树英

2007

中文

D996.1

42

2008-08-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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