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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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Y1234264

法律解释的本体论研究

尹洪阳
山西大学
引用
从国内情况看,法理学范畴的法律解释理论研究比较薄弱。固然有学者在法学专著中论及法律解释理论,也只是把它简单地作为法学方法论的微小分支进行阐述,而且侧重于实体法上的研究,在诉讼程序法上几近空白。更为重要的是法律解释理论研究受到立法、司法、行政解释等分类方法的困扰,研究法律解释方法论的著述常见,但是研究法律解释本体论的著作屈指可数。这种情况与西方法律解释理论的研究相去甚远,无论是西方学者还是著名大法官研究法律解释理论,都是立足司法实践的范畴,重视法律解释的应用价值。国内学者不注重研究实践中法律解释理论;由于职业大众化的现实,广大法官缺乏研究法律解释的理论功底。我们感到法律解释理论研究的滞后,影响了司法能力的提升。本研究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章阐述法律解释的原理,即法律解释权回归司法实践。 第二章阐述法律解释的主体即法官,反思当下中国法律解释体制,理清立法、司法和行政解释的误区,质疑法律解释共同体理论,确立裁判解释含义。 第三章阐述法律解释的标的,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法律渊源、法律事实和法律行为都是法律解释的对象,明确了法律解释到底解释什么的问题。 第四章阐述法律解释的方法,论及了“因素说”和“法律漏洞”问题,分析法律解释与法律补充的关系,最终把法律解释定位在法官的符合法精神的“创意”活动,并对如何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作了论述。 第五章阐述法律解释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追求社会和谐的结论。

法律解释;解释主体;解释客体;解释方法

山西大学

硕士

法律·法理学

孙淑云

2007

中文

D920.5

44

2008-08-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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