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专题

<
DOI:10.7666/d.Y1234229

我国用益物权制度的完善

刘慧兰
山西大学
引用
物权是市场经济运作的基础,是社会生产得以顺利进行的前提。物权对社会的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而用益物权制度在物权立法中则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并直接影响着我国现有及未来的社会经济生活。所以,在物权法的制定过程中,用益物权制度的构建尤其是其完善一直是个重中之重的问题之一。因为该制度的完善涉及以下两个问题:一是如何打破以所有制概念为逻辑起点的土地用益物权体系将成为完善现代用益物权制度的一个关键。在这一过程中,私权的理念得到进一步彰显;二是怎样去突破传统用益物权理论的束缚,站在一个新的角度去重新认识现代用益物权制度。 纵观传统民法用益物权的各项制度,从总体上可以看到一股既细致入微,又严谨周到的立法气势,而它的种种理论与规则都是围绕所有权问题展开的,并在法律手段与观念上充分肯定了财产的多元化、多层次利用的必要性,为物质财产给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发挥更有效的作用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其对发展商品经济不无裨益。所以,自“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恩格斯语)的罗马法以来,世界各国民法对用益物权制度都给予了不同程度的关注。以德国、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对用益物权制度的具体类型规定得较为详尽,而英美法系由于没有系统、成文的物权立法,所以其用益物权制度较为复杂,既包括地产权中的权利(如终生地产权,类似于大陆法上的用益权),也包括非地产权利益,这两方面的理论成果为该问题的深入研究提供了宝贵的财富。我国《物权法》出台之前的用益物权制度长期处于概念不统一、内容不完善、体系不健全的状态,严重影响了用益物权的实践。因此,在我国研究用益物权制度的构建,在现阶段尤其是其完善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本文运用了比较分析、理论分析的研究方法,对用益物权制度的相关问题作了比较深入、细致的研究。 关于我国《物权法》上应当建立一个什么样的用益物权制度,法学界可谓众说纷纭。然而,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物权法》的高票通过为该问题的争议暂时划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将于2007年10月1日实施的《物权法》在第三编对用益物权制度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有很多值得肯定之处,但同时也有需予以改进和完善之处。在把握用益物权制度的相关理论,了解其未来发展趋势的前提下,为保证民事主体平等自由地参与民事活动,保障其合法权益,就必须创设出一整套完善而又科学的用益物权制度。现代用益物权制度应该体现“与时俱进”的精神,应该是一个独立的、动态的、开放的体系。

物权法;用益物权;立法完善;比较分析

山西大学

硕士

民商法学

汪渊智

2007

中文

D923.2

44

2008-08-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相关文献
评论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打开万方数据APP,体验更流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