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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Y1234228

第三者侵害婚姻关系民事责任研究

李志红
山西大学
引用
婚姻关系是一种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同时也是一种为法律所保护和规范的法律关系,在人们的生活领域中有着重要的位置和意义。然而,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设和市民社会的发展,人们对婚姻家庭的观念产生了许多变化。与此同时,通奸、姘居、重婚等第三者侵害婚姻关系的现象日益增多,其所引发的对家庭和谐、社会安定及伦理道德的严重冲击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要求制裁第三者的呼声日趋强烈,但是,目前我国尚未确立对第三者追究民事责任的制度。这一立法上的缺失,给我国婚姻关系的法律保护留下了空白。因此,透过现象层面从深层次对第三者侵权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完善相关理论;构建一套我国第三者侵权责任制度,为追究第三者责任提供具体的法律依据,使受害配偶利益得到保护,无疑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本文从婚姻关系的法律性质及第三者的界定入手,结合社会学、经济学的方法分析第三者侵害婚姻关系现象的产生原因及危害,从感性认识逐步上升到理性认识来确立第三者民事责任的理论基础;运用历史的方法和分析比较的方法考察了其它国家和台湾地区的立法及司法实践,并立足于我国立法现状,从婚姻法和侵权法两方面提出一些建议,以期对构建第三者侵权责任制度有所裨益。 本文除引言、结语外共分为五个部分。 首先,本文强调婚姻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是以夫妻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两性结合关系;忠实义务是婚姻关系的本质要求。同时,从内涵和外延两方面对侵害婚姻关系的第三者进行了科学界定,指出其行为的表现形态主要包括重婚、姘居及通奸三种。 其次,本文的第二部分针对目前频繁发生的第三者侵害婚姻关系的现象,先从西方思想影响、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条件、人们权利及自由意识增强并发生滥用以及现代社会道德多元化使道德规范的作用弱化等四方面分析了原因;然后从受害配偶、婚姻家庭、社会秩序以及一夫一妻制等方面揭示了这种行为所造成的严重危害性。 接着,本文从道德和法律两种规范的关系入手,分析了对第三者行为适用法律规范的必要性;同时,从人本身所具有的人格权和身份权两方面研究,得出婚姻关系具有双重属性的结论,确立追究第三者侵权责任的请求权基础。 然后,本研究考察了两大法系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相关立法及司法实践,在比较分析之后,得出了对我国的启示。 最后一部分在强调建立第三者民事责任制度的必要性的基础上,立足我国法律现状,从婚姻法和侵权法两方面提出了构建这一制度具体规则的设置建议。

第三者;婚姻关系;民事责任;精神损害赔偿;侵权责任制度

山西大学

硕士

民商法学

任凤莲

2007

中文

D923.94

45

2008-08-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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