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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Y1234221

论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

赵俊
山西大学
引用
纯粹经济损失是指“除了受害人的人身损害和财产的有形损害以外的、也不是因为受害人的人身损害和财产的有形损害引起的一种纯粹经济利益上的损失。”这一损害形态是20世纪60年代后发展起来的,由于其发生频繁,涉及范围广,不确定性因素多,如果不加限制的赔偿,则可能发生诉讼泛滥、社会成本浪费等严重后果,但是对所有受害人一律不予赔偿又显失公平,因此被称为法学界的一大难题。 世界各国对能获赔偿的情形无法形成统一的标准和模式,有的国家通过扩展合同法相关制度实施救济,还有的国家则通过侵权行为类型化的方式予以保护,这些法理和司法实践的差异与争论使得对纯粹经济损失的研究充满挑战。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生纯粹经济损失的案件越来越多,如何实现对纯粹经济损失案件的合理赔偿,既不会造成诉讼泛滥等严重后果,又能合理保护受害人,体现公平正义,是我们需要认真思考和研究的重要课题。 本文主要围绕纯粹经济损失是否应当赔偿以及如何赔偿两大问题展开,共分为六部分: 第一部分是引言,通过列举四个发生在身边的真实案例,强调了对纯粹经济损失案件的赔偿问题进行研究探索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第二部分是纯粹经济损失概述。首先分析比较了不同学者对纯粹经济损失含义的界定,并归纳总结其核心内涵和基本特征,提出由于它采用否定式的定义方法,导致它的发生形态多种多样,由于它是一种经济利益的损失,因而处于传统侵权法和合同法约束的空白点。从多个角度对其进行了分类,并描述了纯粹经济损失在损害分类体系中的地位。 第三部分是纯粹经济损失赔偿与否的法律政策考量。这一部分对不予赔付原则的各种考量因素进行了分析,针对性地提出了应当赔偿的法理支持,在此基础上,阐明了纯粹经济损失应当合理赔偿、适度限制。 第四部分是纯粹经济损失赔偿问题的比较法研究。这一部分从侵权行为法和合同法两方面,对世界上有代表性的国家的处理模式的建立和发展进行了描述,并将侵权法的放任式体系、保守式体系、实用式体系的分类方法运用于世界范围内。提出纯粹经济损失作为法律技术要服务于法律目的,描述了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在合同法和侵权行为法的界限扩张上所扮演的重要角色。 第五部分是我国民法对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论述了我国合同法对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分析了我国侵权法对纯粹经济损失的保护,并对律师责认、会计师责任等常见类型的处理模式进行了论述。最后,探讨了如何在我国民法中实现对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确定了对纯粹经济损失赔偿的基本思路和法律制度构建。 第六部分是结论,对本文所探讨的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问题作了总结,对纯粹经济损失是否能实现合理赔偿、适度限制不仅涉及我国宏观法律体系的构建,而且还影响到微观法律制度的创设,应当引起法学领域及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高度重视。

纯粹经济损失;不予赔付原则;合同;侵权行为;赔偿范围;法律制度

山西大学

硕士

民商法学

毛瑞兆

2007

中文

D923.14

44

2008-08-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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