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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y1228525

刑事证明主体研究

韩雪松
太原科技大学
引用
刑事证明主体是指在刑事诉讼的法庭审理中,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审判机关提出证据,运用证据阐明系争事实、论证诉讼主张的活动的国家公诉机关和诉讼当事人。应从证明责任、证明标准、证明主体等多个角度对证明问题进行研究,而以刑事证明主体为主线来贯穿整个证明问题则为证明问题的研究开辟了全新的视野。三角形诉讼模式要求由控辩双方来承担证明的责任。认识论为刑事证明主体履行证明责任提供了哲学方法的指导。刑事证明主体包括公诉人、被告人、自诉人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害人。公诉人和被告人是主要的刑事证明主体。通过分析刑事证明主体与刑事诉讼主体等相近概念的联系和区别能更清晰地认识刑事证明主体。应该从诉讼主张、证明对象、证明责任、证明责任的分配和证明标准等方面来研究具体的刑事证明主体。 公诉人的证明标准应该从先前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改为更具有操作性的“排除合理怀疑”。被告人可以提出诉讼主张,并且应该能承担完全的证明责任。对于被告人应适用“盖然性占优势”的证明标准。这主要是基于保护被告人的诉讼权益。法官和侦查机关不能成为刑事证明主体,虽然传统上他们属于刑事证明主体范畴,但根据现代刑事诉讼相关理念他们不具备成为刑事证明主体的要素。全面具体地研究刑事证明主体无疑能推动证明问题的深入研究。如果说“证明责任是刑事诉讼的脊梁”,那么“证明主体就是刑事诉讼脊梁的载体”。

刑事诉讼;证明主体;证明责任;证明标准;刑事证明

太原科技大学

硕士

诉讼法学

郝爱军

2007

中文

D925.2

39

2008-08-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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