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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y1228514

中外民事诉讼当事人制度比较研究

张国辉
太原科技大学
引用
当事人作为诉讼主体之一,其行为可以说贯穿了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并决定的影响着民事诉讼的产生、发展和消灭,影响着诉讼架构的稳定与平衡,影响着诉讼过程中权利(力)和义务的各方利益的配置和平衡,影响着证据制度的内容、性质和方法,而且对于一国诉讼模式的确立和发展都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正是基于以上原因本人才选择了对当事人制度的研究和论述。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趋势就是中与西的比较研究以认识和运用适合而有效的成果于本土,本文正是从比较民事诉讼法学的角度对当事人制度进行研究,这可以为诉讼结构、诉讼权义、证据制度以及诉讼模式等理论问题研究提供更充实的理论基础和强大的立法、司法实践的经验和支持。 在民事诉讼理论体系中,由于当事人作为诉讼主体,其诉讼行为对民事诉讼程序的发生、变更与消灭有着关键性的作用,因而与诉权理论、举证责任理论共同构成三大理论基石。本文从比较民事诉讼法学的角度,分析和研究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的相关理论成果、立法经验以及司法实践,从而探讨出市场经济条件下民事诉讼当事人制度的共同规律,以指导我国民事诉讼相关理论、立法和司法实践的进步和发展;同时当事人制度的比较研究也有利于推动其他两大民事诉讼理论问题的研究和拓展。 当事人制度的基本构成包括:当事人概念、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当事人适格、当事人更换、多数当事人等部分,从11世纪开始,英吉利岛国与欧洲大陆国家的诉讼制度包括当事人制度就走上了不同的发展道路,因而两大法系国家的当事人制度就存在一定的差别,也各有利弊,当前也互有借鉴和改变,而我国的诉讼理论的研究晚于西方国家,因此本文拟从两大部分进行阐述: 第一部分当事人概述,在这一部分中就围绕当事人制度基本构成中的当事人概念、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当事人适格和当事人更换的问题; 第二部分在多数当事人制度中选择了多数当事人参加民事诉讼的典型模式--共同诉讼制度进行论述,提高对两大法系国家的相关制度进行比较,同时进行中西比较,既要注意二者的不同特色,同时要分析二者相互借鉴的发展趋势,对我国现有的理论进行革新,从而推动我国立法及司法的改革和发展。

当事人;诉讼权利;诉讼行为能力;民事诉讼

太原科技大学

硕士

诉讼法学

姚宪弟

2007

中文

D915.2

30

2008-08-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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