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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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y1228464

论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李莲
太原科技大学
引用
在绝大多数刑事案件中,被害人都遭受到了人身、财产甚至精神上的损害,这些损害理应得到相应的赔偿,但在司法实践中,犯罪行为人尤其是暴力犯罪、财产犯罪的犯罪行为人经济能力普遍不足,法院在对刑事附带民事部分进行判决时,往往因为考虑被告人的实际赔偿能力,而可能对被害人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或者判令被告人“象征性”地赔偿被害人。即使法院在判决中肯定了被害人的所有赔偿请求,但在实践中也很难得到有效的执行,这对被害人来说是极不公平的。许多被害人因遭受犯罪侵害在经济上陷入绝境,精神也极度疲惫,在这种情况下社会理应给予他们在物质和精神上的双重关怀。但是,令我们失望的是,当前无论在法学理论界还是司法实践中,人们对于被告人的关注却远远超过刑事被害人,被害人这个庞大的弱势群体被学者和司法工作者无情地遗忘在某个角落。刑事被害人与被告人权利保护的天平严重失衡,这与党中央提出的“构建和谐社会”这个宏伟目标是背道而驰的,也极大地影响了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影响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进行。因此,为了解决这一难题,应积极地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确实、充分地保护刑事被害人的权利。在我国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在被害人不能从其他途径得到必要的赔偿时由国家对其进行补偿,这是解决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的一个有效途径。目前世界许多国家已经纷纷建立起了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这为我国建立这一制度提供了宝贵的经验,而且当前我国也具备了建立这一制度的各种基本条件,更重要的是这一制度的建立将造福千千万万在困境中煎熬的刑事被害人,满足他们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与渴望,也让刑事被害人与被告人权利保护的天平恢复平衡!本文将重点阐述如何结合我国国情,在我国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以期为我国建立这一制度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赔偿请求;权利保护

太原科技大学

硕士

诉讼法学

郝爱军

2007

中文

D925.2

62

2008-08-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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