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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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诈骗罪若干问题研究

鲍笑嫣
华东政法大学
引用
保险诈骗具有较强的隐蔽性而成为金融诈骗犯罪中的高频犯罪之一。为了打击保险诈骗犯罪,1995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的犯罪的决定》中,增设了保险诈骗罪,1997年修订了刑法典,单独以刑法第198条规定了保险诈骗罪。 此后,有关保险诈骗犯罪的研究成为刑法学界最为热门的课题之一,相关文章和著作陆续问世,极大地推动了刑法学对保险诈骗犯罪的研究,也为笔者提供了大量的资料和理论依据。两年前,笔者在办案过程中接触到一起汽车保险诈骗案件,对保险诈骗罪产生兴趣。本文从案例入手研究分析保险诈骗罪,以期服务于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 本文共分三章。第一章着重介绍了保险诈骗罪的概念、现状、社会危害性和犯罪构成特征。在保险诈骗罪的主体问题上,本文分析了特殊主体说和一般主体说,指出保险诈骗罪主体不应限定为特殊主体,而应扩大为一般主体。本文分析了保险诈骗罪的主观方面,指出本罪必须包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进一步分析了非法占有之内涵。笔者还对本罪的客观方面进行了分析,阐述了五种客观行为的特征。 第二章是对司法疑难问题进行探讨,围绕特殊主体给司法实践带来的困境,特殊主体身份的竞合以及保险诈骗罪中的共同犯罪问题进行研究,分析了我国刑法学界对保险诈骗罪中疑难问题的各种观点,提出了本文的解决方案。 第三章主要论述了立法完善建议,关于刑法第198条的立法完善,本文认为在客观方面增加“其他利用保险合同诈骗保险金的行为”,同时将本罪的主体扩大为一般主体。在分析刑罚方面,笔者认为应当提倡轻刑化,充分重视罚金刑和资格刑在本罪处罚中的运用。同时,建议建立我国的信用体系和保险欺诈中心。

保险诈骗罪;共同犯罪;信用体系;金融秩序;刑事立法

华东政法大学

硕士

刑法学

杨兴培

2007

中文

D922.284

45

2008-04-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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