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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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死刑的限制适用——基于我国死刑发展阶段的思考

武晓红
华东政法大学
引用
死刑是人类历史上最古老、最严厉的刑罚种类。自古以来,中外历史上各个时期的法律都有关于死刑的规定。综观死刑的历史发展可以看出,死刑制度从产生、发展到衰落、经历了一个由滥用到慎用、由严酷到轻缓的过程。240多年前,意大利著名法学家贝卡利亚编著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的出版,引发了一场死刑存废之争。时至今日,对于死刑存废问题,一直是法学界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我国是当前世界上保留死刑制度的少数国家之一,在国内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中对死刑制度的认识和理解,还存在诸多争议。不过,经过长期的研究探讨与磨合,目前已经形成了一个基本的共识,那就是在废除死刑已成为世界性潮流的大背景下,无论从空间还是时间上看,中国应当也必将融入到废除死刑的世界性历史潮流中去。但同时也必须将中国的死刑问题与中国的具体国情联系起来。死刑问题对中国来说不仅仅是法律问题,甚至主要不是法律问题,它与我国的历史、文化、政治等因素紧密结合。那种简单地主张立即彻底废除死刑的观点是不现实的,中国废止死刑应当是一个渐进过程。 笔者主张目前的中国应坚持走存废论的某种中间道路,即“应然的废除、实然的存置”,在暂时保留死刑的同时,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并逐步走向死刑的最终废止。在死刑废除的渐进过程中,“线路图”显得尤为重要,它是我们上路的基路石。至于如何限制死刑,是立法限制、司法限制还是双管齐下?笔者认为现阶段我们对死刑制度的导向是以刑罚的效益性与公正性作为价值取向,将死刑的适用严格限制在效益性与公正性所允许的范围之内,即:立法保留、司法限制,才是理性而现实的选择。 本文第一章以死刑——仍需长期关注的问题为基点,在综合评价死刑存废之争的基础上,分析了死刑存废之争对我国死刑立法现状的影响。在此背景下,第二章对我国死刑制度的现状进行了考察,认为我国正处于逐步废除死刑的死刑限制适用阶段,我国的死刑政策应该是以限制死刑适用,尊重犯罪人生命权利为本位,并从我国死刑的立法现状和死刑适用的国内、国际标准角度,进行了印证。在此基础上,第三章主要就我国死刑限制适用的原因从合理性、现实性和国内因素等方面进行了分析。指出在我国现阶段无法从立法上全面废除死刑的前提下,即在死刑的价值取向上无法做到绝对合乎理性的情况下,限制适用死刑则是一种相对合理的选择。进而在第四章、第五章分别就我国死刑的立法限制和司法限制提出了现实针对性的具体措施。针对我国学者尚未系统地提出我国死刑制度发展的时间表这一现状,在第六章,笔者大胆对我国死刑制度发展方向作了死刑限制适用阶段、死刑废除过渡阶段和死刑完全废除阶段的“三阶段”构想,并从政治、经济、人权和法律的一体化等方面进行了考证,进而探究提出了具体措施和对策。以期在立法时,顺应时代和潮流的发展,不断改革完善中国的死刑制度,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范围,减少死刑数量,在司法实践中,有效控制死刑的适用。为我国对死刑制度的改革打下坚实的基础,以推动中国循序渐进废止死刑的进程。

死刑制度;立法限制;司法限制

华东政法大学

硕士

刑法学

刘宪权

2007

中文

D924.13

57

2008-04-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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