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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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研究

惠翔
华东政法大学
引用
本文就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进行了研究: 1、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但由于原有立法理念及立法技术的缺陷,导致在我国民事诉讼的各类主体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处于权利与义务显著失衡的状态,越来越不符合民事诉讼中强调“当事人主义”的发展方向,因此急需改革与完善。 2、第三人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发展、完善于德国,并形成了以德、日为代表的大陆法系模式,其中类似于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制度称为“辅助参加制度”。而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虽然没有形成系统化的第三人制度,但也规定了“第三方被告”的类似制度。之所以形成上述不同的制度,主要是因为两大法系不同的法律传统与思维方式。 3、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师承苏联的第三人理论,强调职权主义,忽视对民事诉讼主体权利的保护。由于理论的薄弱与立法的原则化倾向,立法中关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表述过于简单,语意模糊,疏漏较多,实践中也出现了滥列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等侵害第三人权益的情况。 4、解决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存在问题的思路,应当是引进大陆法系的“辅助参加制度”,同时结合我国的国情,加以适当改造,通过赋予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程序选择权的方式保护其合法权益,并兼顾第三人制度“达到诉讼经济,减少矛盾裁判”的立法目的。但鉴于我国的法律传统与法律运行的状况,尚不足以引进美国的“第三方被告”制度(或类似制度),否则要么会出现现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种种弊端,要么会使诉讼程序过于繁琐复杂,不利于诉讼效率及司法权威的树立。

民事诉讼;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权利保护;立法完善

华东政法大学

硕士

诉讼法学

牟逍媛

2007

中文

D925.104

45

2008-04-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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