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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执行救济制度的不足与重塑——以民事诉讼法再修定和《强制执行法》制定为视角

岳彩领
华东政法大学
引用
民事执行救济制度是民事执行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执行工作中切实维护当事人和案外人合法权益,有效制约民事执行权的重要保障。然而,在我国的民事执行法律制度中,民事执行救济制度恰恰是最为薄弱的环节,而民事执行救济制度的缺失,又成为我国当前“执行乱”的根本原因之一。当前,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积极推动下,为了规范执行行为,促进司法公正,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民事诉讼法》的修订和《强制执行法》的制定正有条不紊地进行着,标志着执行救济制度的重构和完善正引起理论界和司法实践界越来越多的关注和重视。但该修正案对执行救济制度的构建还有诸多不够详尽、科学、完善之处,如:修订范围太窄、异议种类不全面、实体救济不彻底等问题。加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迫切要求建立并完善有中国特色的民事执行救济制度。本文就是笔者结合多年执行工作实践,就执行救济制度作些肤浅的阐述,期望能在学者和专家进行《民事诉讼法》修订或《强制执行法》制定时给予一丝借鉴。 在引言部分,文章着重介绍了权利的重要性,当前执行救济制度已引起重视,提上立法进程,但执行救济制度的研究和立法很不全面、彻底、完善。从而引出本文的写作目的和意义。 第一章集中探讨了民事执行救济的基本理论问题,包括行救济制度的概念、特征、功能、我国执行救济制度的分类、范畴、和民事执行救济的方法。民事执行救济分为广义的民事执行救济和狭义的民事执行救济,本文探讨的是狭义的民事执行救济。狭义的民事执行救济,是指在强制执行过程中,执行当事人或案外人因执行机关的强制执行行为受到侵害或可能受到侵害时,所设立的一种补救以保护自己权利的方法。执行救济制度则是法律规定的由各种救济方法组成的体系。民事执行救济主要有权利性、监督性、事后性、合法性、从属性五方面特征。有保护、监督、平衡三个方面功能。民事执行救济的方法分为程序性执行救济和实体性执行救济。 第二章深入分析了我国执行救济制度的现状,并从实践和理论两方面进行了检讨,并分析了其存在的问题及问题的成因,得出如下结论:我国现行的执行救济制度存在着诸多缺陷,如:程序性救济缺位,且救济的方式方法不足,缺乏刚性;没有债务人、债权人异议之诉实体上的救济制度;案外人执行异议制度对第三人的实体权利保护明显不足;执行救济制度的立法技术亟待提高等。 第三章他山之石——域外执行救济制度的考证与借鉴,分别介绍了德国、日本、瑞士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民事执行救济制度,并进行了比较评析。 第四章就我国今后的执行救济制度的完善提出了立法建议。提出了重塑我国民事执行救济制度的基本原则;结合对执行权性质的分析,就如何构建程序性执行救济制度和实体性执行救济制度提出了一些思路,包括程序提起的事由、执行救济的主体、管辖、范围;针对执行实施行为——建立行政性执行救济制度;重塑程序性执行司法救济制度;创设实体上执行救济(执行异议之诉)制度,分有:债务人异议之诉制度,第三人异议之诉制度,债权人异议之诉制度;提出执行救济的载体——执行机构的重构和执行裁判庭的增设的新思路,

民事执行救济制度;《民事诉讼法》;《强制执行法》;执行裁判庭

华东政法大学

硕士

法律·诉讼法学

武胜建

2007

中文

D925.1

48

2008-04-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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