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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检察机关参与民事公益诉讼研究

张君保
华东政法大学
引用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涉及民事公益的诉讼不断出现,然而民事公益却未能得到有效保护。那么,导致我国民事公益受到严重侵害却无法运用法律来有效保护的原因是什么呢?针对我国目前的民事公益受到严重侵害的现状,又如何采取有效措施来维护民事公共利益?本文从公益诉讼的内涵及意义入手,通过考察我国目前民事公益诉讼的现状,分析我国民事公益诉讼严重滞后的原因及对策,进而提出由我国检察机关参与民事公益诉讼来有效维护民事公益的观点。 检察机关自产生起就天生是公共利益的代表,检察机关参与公益诉讼维护公共利益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我国的检察机关作为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维护公共利益是其神圣的职责。在我国由检察机关参与民事公益诉讼,不仅具有客观的现实基础,也具有民事诉讼理论上的依据,同时更有着宪法和法律上的依据。从而得出我国检察机关参与民事公益诉讼不仅具有现实的必要性而且是切实可行的。通过对国外检察机关参与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考察,结合我国的特殊国情,提出我国检察机关参与民事公益诉讼的特定范围,以此来体现国家公权力对民事公益的有限干预。在参与的方式上,结合国外的做法和我国检察机关开展民事公益诉讼的经验,得出我国检察机关参与民事公益诉讼的四种方式,即针对不同的情况分别采取提起诉讼、支持诉讼、督促起诉和抗诉的方式来介入民事公益诉讼。 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地位问题,是我国检察机关参与民事公益诉讼的重要障碍之一。本文通过对各种观点的的考察及评析,认为对我国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中法律地位的界定,应从我国检察机关的本质地位及在不同诉讼中的具体法律地位等方面予以综合考察,得出了我国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的法律地位。进而得出,我国检察机关以不同方式参与民事公益诉讼时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这样才与我国检察机关的本质地位与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身份相吻合。与此相对应,我国检察机关参与民事公益诉讼时,也应享有相应的权力和遵循相应的原则。

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公共利益;法律地位

华东政法大学

硕士

法律·诉讼法学

牟逍媛

2007

中文

D926.3;D925.1

39

2008-04-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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