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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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部门规章监督研究

张小华
华东政法大学
引用
国务院部门规章作为中央行政立法的重要组成部门,以其自身所具有的特点,在具体实施法律、行政法规,调整部门的职权范围内的各项行政事务方面,发挥了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目前,我国行政立法占据了立法总量的大部分,其中,国务院部门规章又居多。数量众多的国务院部门规章在事实上规范着大量的社会行为,具体涉及人们方方面面的生活。但我们不得不承认,国务院部门规章与法律、法规之间存在矛盾,交叉和冲突;部门利益倾向严重,官本位色彩浓;下位法冲击上位法,越权立法现象屡屡出现;缺乏立法协调,使得规章的清理、修订、废止工作滞后,造成部门规章立法质量不高。虽然我国目前相关的法律、法规都规定了相关监督制度,但实际运作不尽如人意,行政法治理念缺乏;监督主体不健全;国务院的层级监督程序不完善,过程不公开;国务院部门立法程序缺乏民主性、公开性等等,出现了人大监督太远,社会监督太难,层级监督太软,司法监督太松的现象,使得现行监督制度无法实现对部门规章有效监督的功能。因此,重新审视我国国务院部门规章监督机制,是我们不得不重新思考的现实问题。 笔者在进一步掌握国务院部门规章内涵的基础上,考察我国国务院部门规章监督的现状,具体分析了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首先,提出了国务院部门要从增强行政法治理念入手,以依法行政、实质法治、程序正义为基本观念和原则,正确处理好公平与效率、积极行政和转变政府职能、成本与效益的关系,建构法治秩序下的国务院部门规章立法及其监督思路。其次,要进一步明确国务院作为内部监督主体的各项要求,如明确备案审查、改变和撤销的时限、步骤等程序,在清理中开展立法后评估,建立立法责任制和立法监督责任制,并将部门规章纳入行政复议审查范围,从而进一步利用和完善现有的国务院对部门规章的层级监督机制。再次,在国务院部门的立法运作中,倡导开门立法,建立“立法回避”制度,注重科学的立法手段,实行实施后的评估与监督,建构民主参与国务院部门立法的监督体制。同时,要明确把部门规章纳入到人大的违宪或违法审查的启动机制中,使人大对行政立法监督覆盖到国务院部门规章一级,加强权力机关对部门规章的监督。最后,建议修改我国的行政诉讼法,把部门规章及以下的规范性文件纳入行诉法的受案范围,并扩大诉讼参加人的范围,对有可能造成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的国务院部门的行政行为,规定公益行政诉讼,进一步明确原告的资格,在第三人确立规则中增加与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从而在我国建立彻底、全面的国务院部门规章的司法审查模式。

国务院;行政立法;司法监督;监督机制

华东政法大学

硕士

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沈福俊

2007

中文

D922.104

43

2008-04-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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