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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诚信义务与责任研究

孙龙
华东政法大学
引用
出于对效率的考虑,现代公司在涉及表决事项时,多采“资本多数决”,根据该原则,股东具有的表决力与其所持股份成正比,只要出资额或者其持有的股份的比例达到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以及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就可以成为控股股东。这使得控股股东很容易操纵股东会、股东大会,获得公司的控制权。实际中,控股股东滥用控制权侵害公司以及小股东的现象比比皆是,特别是在上市公司中,其绝大多数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国有股“一股独大”成为普遍现象。当大规模的股份公司存在控股股东滥用控制权谋取私利的行为时,就会侵害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利益,严重打击公众的投资热情,危害社会主义的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因此对控股股东的种种行为课以特别的义务和责任的约束,是很有必要的。控股股东的义务应以诚信义务为主,包括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两个方面。而对控股股东课以与义务相应的责任是限制控股股东滥用控制权的必然要求。此外,“有权利必有救济”,新公司法对防止控股股东违反诚信义务的提供了各种法律救济途径,并有待进一步完善。 本文试图运用辩证的方法、比较的方法等,对控股股东诚信义务与责任作一全面论述。全文主体部分由五章构成,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由案例引发,从控股股东的概念入手,对控股股东的法律界定及认定标准进行系统分析,涵盖控股股东与相关概念的比较分析以及控股股东的分类。旨在解决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的范围,为规范控股股东的义务与责任奠定了基础。 第二章,揭示控股股东滥用控制权的表现及其危害,进行原因分析,主要解决通过法律来规范控股股东的行为,对控股股东课以义务与责任的必要性。 第三章,叙述控股股东诚信义务的发展。阐明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包括的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两个方面的内容,与董事诚信义务作比较,并分析控股股东的立法现状及不足。主要解决课以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的可行性问题。 第四章,分析控股股东的三种法律责任关系,重点阐述民事责任,主要解决从法律完善角度来构建控股股东的责任体系。 第五章,分析公司治理中的制度救济以及股东的司法救济,主要解决提供防止控股股东违反诚信义务的法律救济途径,并进一步作出完善。

控股股东;诚信义务;法律责任;法律救济

华东政法大学

硕士

法律·经济法学

唐波

2007

中文

D922.291.91

41

2008-04-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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