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专题

<

非法行医罪研究

鲍胜军
华东政法大学
引用
1997年刑法增设了非法行医罪,该罪的设立为积极预防和严厉打击非法行医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由于本罪的立法语言较为概括,加之目前尚无立法、司法解释进一步诠释,理论界对本罪关键问题存在不同理解,以至于实践中本罪的认定分歧较大。法律规定的不完善,以及司法理论界在认定非法行医犯罪方面的偏差,导致了非法行医犯罪打击不力,国家法制的统一性和法律的严肃性受到挑战。 本文通过对我国当前非法行医罪立法状况的回顾,对非法行医罪构成要件的解析及司法认定中疑难问题的探讨,从理论和实践角度对非法行医犯罪进行了由表及里的研究,力图解决非法行医罪在立法、司法方面存在的问题。全文采用举例分析、比较分析、实证分析等研究方法进行探讨和论证,并对本罪在司法实务中迫需解决的法律问题,提出立法完善的思索、构想。全文内容分以下四部分: 第一章,介绍我国非法行医罪立法现状。“非法行医”进入立法程序是我国社会发展现实的需要,1994年9月1日施行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对医疗活动的合法性进行了规范,但尚未界定“非法行医”概念,现行刑法增设非法行医罪,根本目的在于遏制、打击危害我国多年的无证行医的祸害,以建立和维护正常的医疗管理秩序,维护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二章,以犯罪构成要件为基础,从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四方面分别介绍了非法行医罪构成要件的学术观点,在解析学者观点的基础上提出作者自己的意见,并加以论证。本文认为非法行医罪的客体是简单客体,即危害公共卫生秩序。在客观方面,“非法行医”行为和“情节严重”是本罪两个重要的客观标准。“情节严重”包括主观恶性严重、手段方式严重、危害结果严重和其他情节等四方面。本罪主体即“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是特殊主体,应当理解为非卫生技术人员,即是卫生防疫人员、药剂人员、护理人员、其他生产技术工作人员以外的人。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主要表现为直接故意,加重结果犯罪为过失。 第三章,非法行医罪司法实务中的疑难问题。本章重点讨论非法行医罪主体认定的几个难点、非法行医案中的司法鉴定、与其他犯罪的区分等问题,这些问题的有效解决有利于对非法行医罪主体范围的认识、刑罚的准确适用以及罪与非罪的区分。 第四章,非法行医罪的立法完善。本章就非法行医罪凸显在主体范围、情节认定、刑罚等方面的问题,指出我国刑事立法的不足,结合国(境)内外非法行医犯罪立法对比,提出立法完善构想,认为应明确非法行医罪的主体范围、犯罪行为和情节,降低非法行医罪刑罚设置,增加单位犯罪条款,从而防止犯罪扩大化和司法裁量的随意性。

非法行医罪;构成要件;司法认定;立法完善

华东政法大学

硕士

法律·刑法学

何萍

2007

中文

D924

35

2008-04-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相关文献
评论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打开万方数据APP,体验更流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