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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闻排除规则研究

张琦
华东政法大学
引用
传闻排除规则是英美法系证据法上十分重要的规则,具有悠久的历史,它的产生、发展、演变的过程无不折射出英美普通法最本质的特色与发展趋向。我国在一定程度上吸纳了英美对抗式的庭审方式,但对于对抗式庭审相适应的传闻排除规则却未吸收,然而,该规则对于完善我国诉讼制度和改革证据制度的现实意义却不容忽视。本文将以传闻规则为研究对象,试图在深入阐释该规则含义、历史、内容与实质的基础上,从“实质证据观”的角度出发,评价传闻排除规则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进而探讨该规则对我国庭审方式改革的启示,结合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以期对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改革有所裨益。 本文引言简单介绍我国对传闻及传闻排除规则的研究现状。 一、传闻的定义。传闻的定义在证据法的理论和实践中备受关注,对于确定传闻和界定传闻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都有重要意义。该部分首先介绍我国学者对于传闻的定义,并总结其共同的特点。其次详细说明在英美法系众多的传闻定义中最常见两种一“陈述者中心”的传闻定义和“主张中心”的传闻定义,并比较两种定义之间的区别,其中区别最大的在“暗示性主张(implied assertion)”问题上。最后对传闻的构成进行深入的分析。 二、传闻排除规则及其例外。该部分主要阐述传闻在英美法系国家被排除,正是基于缺乏真实性的程序保障措施,因为传闻不具备宣誓、亲自到庭和交叉询问等条件。一般情况下将传闻予以排除,但是英美法系证据法对该规则设置了较多的例外。文章以美国《联邦证据规则》为重心,介绍了传闻排除规则的内容及其例外的情况,探讨设置传闻排除规则例外的原因。 三、对传闻排除规则的评价。本部分从“实质证据观”出发对传闻及传闻排除规则进行评价,认为传闻实际上是对人证的转述,其转述人不具备人证主体的资格,将该主体排除在证明程序之外是合理的。传闻主体(转述人)转述人证的过程,实际上是在诉讼外增加了一个证明环节,这一环节的增加会导致传闻的可信度下降。因此,为保障诉讼证明的真实性,将传闻予以排除是符合诉讼证明的客观性追求的。传闻排除规则,是对转述人证这种证明方法的排除,以促使当事人使用真实性更有保障的证明方法,它本质上并不是排除证据事实本身,因此传闻排除规则有其合理性。 四、构建我国的传闻(证据)规则。基于我国的立法现状及在我国设立传闻(证据)规则存在的制约,分析传闻排除规则对我国庭审方式改革的现实意义,吸收该规则合理内核的设想,提出我国设立的传闻(证据)规则的具体设想。 基于以上几方面的论述,结合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本文认为传闻排除规则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为更好地解决我国司法领域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推进我国庭审改革的顺利进行,解决证人出庭难的问题,我国应吸收传闻排除规则的合理内核,设立适合我国国情的传闻排除规则。

传闻排除规则;实质证据观;英美证据法;庭审方式;司法实践

华东政法大学

硕士

法律·刑事诉讼法

杨可中

2007

中文

D925.213

34

2008-04-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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