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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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著作权技术保护措施制度及其立法完善

马丹华
华东政法大学
引用
20世纪末迅猛发展的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使著作权人的权利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和威胁,他们开始试图通过技术阻绝侵权之路。然而,技术筑起的保护壁垒又被新的技术所攻克,于是一些国家或地区开始出现反规避技术保护措施的立法,如英国1988年版权法第296条的规定,欧盟1991年的计算机程序指令中规定的保护计算机程序的特殊措施以及美国1992年家用录音法中对数字录音保护技术保护措施的规定等。1996年12月20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通过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对反规避技术保护措施进行了规定。随后,1998年10月,美国国会通过了《数字千年版权法》(DMCA)。日本和新加坡于1999年,澳大利亚和我国香港地区于2000年,欧盟于2001年均在各自的版权法中增加了反规避技术保护措施的条款。我国于2001年10月通过的著作权法第47条第6款对反规避技术保护措施问题作了原则性规定。2001年12月通过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24条第3项也作了类似规定。2006年5月通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了对技术保护措施的保护。 著作权的设定归根到底在于在创作者的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之间寻求一种平衡。反规避技术保护措施的立法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著作权人的权益,却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社会公众利益。于是在各国普遍对反规避技术保护措施立法的背景下,如何在权利人和社会公众之间重新寻求一种平衡成为摆在人们面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本文介绍了技术保护措施的概念和国内外技术保护措施的相关立法情况,重点分析了技术保护措施对著作权基本原理、著作权利益平衡格局、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的消极影响。从平衡著作权人的利益与社会公众自由获取知识和信息的权利出发,从世界各国对技术保护措施进行限制的国际潮流出发,提出技术保护措施需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分析了我国著作权法中关于技术保护措施的立法缺陷,借鉴国际相关立法经验,提出了相应的改进思路。本文仅对技术保护措施立法的完善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希望对重构我国网络空间著作权利益平衡格局有所裨益。

著作权;技术保护措施;立法完善;权利保护

华东政法大学

硕士

法律·民商法

庄建伟

2007

中文

D923.41

42

2008-04-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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