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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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过程中的协商机制

戴寅
华东政法大学
引用
传统行政法管理论信奉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将行政法视作对国家事务进行管理的工具,导致了行政主体高高在上、公民屈服于行政主体之下的“高权行政”。相反,控权论侧重个体利益、轻公共利益,认为由于行政权的扩张,必须通过行政法来制约行政权,防止其腐败,以保障公民的权利。作为二者对立理论的平衡论则试图将保障行政管理、维护行政秩序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捍卫公民自由合二为一,整合为现代行政法的功能。平衡论强调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为行政相对人成为行政行为的参与者奠定了法律地位。然而,行政法的基本问题不再仅仅是控权和管理的问题,以制度化的方式实现公共利益、提供最好的公共服务将是行政法的直接任务。 现代政府对行政相对人不再是高高在上的,不再被神化为人民利益的天然代表,不再能随意向相对人发号施令。政府对公民来说,只是公民为获得秩序和保障权利、自由而创造的一种设施、一项工具。政府的创设是为公民、为市场服务的。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作为行政法律关系的两极,二者之间不存在孰优孰劣的问题,行政相对人不是消极的被管理者,它与行政主体之间形成的也非单纯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而是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关系的类型是多样的,既包括管理关系,又包括服务关系、合作关系等。管理关系也是通过服务合作的方式进行的。随着现代公共行政的发展,行政相对人的地位与作用日益突出,现代行政是一种服务与合作行政,行政过程中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建立了行政协商机制,即沟通--协作--合作--服务模式。对行政主体的提供服务的活动,需要相对人积极参与和配合,行政主体的行为是否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是否有利于增进相对人的权益,也需要接受相对人的监督评价。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政治体制的改革,社会阶层分化、利益多元,导致了社会矛盾多样化。命令、压制不是解决问题的良方,行政机关组织利害关系人共同协商成为解决问题的更好出路。随着政府职能转变,社会上存在的大量公共事务逐渐转移给社会公共组织,公共组织成为新的行政主体为相对人在行政过程中争取了平等协商的社会环境。 服务型政府的建立抛弃了“为民做主”的观念,建立了为民服务和“由民作主”的观念。尽管现代社会以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关系的一致性、服务与合作、彼此信任为价值取向,但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冲突并未消失,服务与合作的地位障碍、地理障碍、语言障碍和心理障碍仍然存在,行政主体的愿望和意见与相对人的要求并不完全相同。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必须通过协商、对话和讨论即沟通的形式来取得协调一致,彼此信任,避免相互问的误会和摩擦。 虽然协商机制具有平等性、民主性、程序性、多样性、政府主导性的特征,发挥着促进行政民主、实现公益合法化、预防和抑制社会矛盾等功能。但是,我国的行政协商制度还存在很多问题,信息不公开、公众参与缺失、管制俘获、监督缺位等问题严重阻碍了行政协商机制发挥应有的作用,行政主体的服务、公众的合作也难以有效进行。公开政务信息、扩大公众参与、监督权力运行成为发展行政协商制度的当务之急。

行政协商机制;服务合作;公众参与;信息公开;行政主体;行政法学

华东政法大学

硕士

法律·行政法

沈福俊

2007

中文

D922.1;D630.1

40

2008-04-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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