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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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法中的国家强制

武彩玉
中共中央党校
引用
公司法中存在着大量的强制性规范,使公司法具有强制性的特征。但是随着公司合同理论的出现,特别是当事人有权通过章程退出公司法强制性规范的观点提出后,使原本根深蒂固的公司法强制性特征不再被人们毫无疑问地接受了,而且这种观点已经开始影响公司法的改革和变化的方向。在这种情况下回答公司法中是否存在国家强制成为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 本文采用理论分析、比较研究、实证分析的方法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论述,正文的逻辑结构如下。 第一部分,是公司法中国家强制的一般理论。首先界定了公司法中国家强制的含义;然后指出由于传统公司自治的缺陷以及传统民商法调整的不足,使人们认识到现代社会的公司自治本身包含着对国家强制的需求,这些构成了公司法中国家强制的存在理由;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指出公司法中国家强制的价值目标是实现实质正义、社会公共利益、经济自由和经济秩序的统一;最后阐述了国家强制在公司法中具体的实现方式。 第二部分,是公司法中国家强制的领域和边界。首先分析了公司法中破坏矫正正义和分配正义的领域,通过比较各国的公司法,提出国家强制存在的应然领域;然后分析了国家强制本身存在的问题,为了限制国家强制的消极作用,提出了几项合理界定国家强制边界的措施,一是对国家强制采取“授权”和“限权”相结合的方式,二是在能实现国家强制目的的情况下,选择对公司自治影响最小的方式,三是引入社会组织,通过公司自治、国家强制、社会组织三种力量的相互制衡,发挥国家强制的积极作用。 第三部分,是我国公司法中的国家强制问题。首先对我国公司法中国家强制的现状进行了分析,指出我国公司法在国家强制和公司自治方面存在不少问题;然后针对存在的不足,提出了进一步完善的建议。

公司法;国家强制;公司自治

中共中央党校

硕士

经济法

庄玉瑞

2007

中文

D922.291.91

40

2008-04-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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