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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资源收益制度研究

朱晓明
东北财经大学
引用
森林资源收益是资源性国有资产收益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资源所有者权益在分配领域的重要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规定:“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情况下,土地经营者为获得一定期限的土地使用权,应向土地所有者支付地租。林木资源可分为未经人类劳动加工开采的天然林资源和经过人类劳动形成的人工林资源。林木资源价格作为林木资源价值的货币表现,是林木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归属林木资源所有者占有。森林景观资源以林木、林地等实物形态的森林资源为基础的一种派生资源。森林景观资源经营权价格是在一定期限中持有森林景观资源的使用权、收益权所形成的一种价格,它的实质是森林景观资源资产价格的一定期限的地租。 近些年来,随着生态环境的不断恶化,可持续发展已提到了全社会的议事日程,所谓可持续发展,就是一种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同时又不损害后代人满足其需求能力的发展道路。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是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因此,构建合理的森林资源收益制度,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开发,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本文以森林资源所有者权益为主线,在确定资源收益形式的基础上,针对森林资源三个重要组成部分—林地资源、林木资源和森林景观资源,借鉴国外经验,按照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运用了比较研究的方法以及实证分析和规范分析相结合的方法,提出了我国森林资源收益制度的具体设计思路。

森林资源;收益制度;可持续发展

东北财经大学

硕士

财政学

马国强

2006

中文

F205

45

2007-05-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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