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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w014712

自由心证研究

秦宗文
四川大学
引用
自由心证是各国普遍采用的证据评价原则,但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我国对自由心证存在一定的误解,也影响了司法合理化的进程。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对纠正错误观念,推动我国刑事司法改革有着重要意义。全文除序论外,共分九章:第一章对现代自由心证确立前欧洲大陆的纠纷解决证明方式进行了考察。欧洲法律传统有两个支流:罗马法和日耳曼法。它们在发展中都出现了早期的自由心证,但后均被取代。中世纪罗马法的复兴和教会法的生成促进了法定证据制度的形成,通过罗马法和教会法的渗透,法定证据制度在各世俗国家也确立起来。相对于早期的决斗、神判等非理性纠纷解决方式,法定证据制度是人类司法制度向理性证明方向迈出的重要一步。第二章讨论了现代自由心证的确立和发展。英国司法制度在13世纪以后走上了不同于欧洲大陆的道路,随着陪审团由知情向不知情的发展,现代自由心证在英国首先确立起来。法国大革命在欧洲大陆第一次确立了现代意义的自由心证,至19世纪后半期,自由心证已在大陆法系取得统治地位。20世纪初的法律改革使自由心证传入我国。

自由心证;证据评价原则;法定证据制度;诉讼法

四川大学

博士

诉讼法学

龙宗智

2005

中文

D925

276

2006-12-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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